律師是社會中的壹個特殊群體,他的特殊性在於他是非公務員法律工作者。律師不是公務員,沒有任何國家權力。但是,律師和掌握司法權的國家公務員壹樣,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使命。因此,在發達國家,律師的社會地位非常高。律師這個職業很受尊重。比如美國大部分州,律師和檢察官的訴訟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律師不僅可以在未經檢察官批準的情況下,在任何階段獨立會見被羈押的當事人,還可以就當事人是否認罪、罪行是否嚴重等問題與檢察官達成壹致。這在中國是不可想象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特征是權力崇拜和官本位。這使得人們很難認同非“官”的律師能取得與“官”同等的社會地位,尤其是壹些“官”的司法工作人員,更難平等地對待和尊重律師。《律師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的律師制度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律師在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和法制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那麽,律師在中國的地位如何?首先說說律師的政治地位。可以說律師在中國的政治地位是比較低的。我們可以這樣做壹個比較。在西方國家,如美國,律師在政治領域非常活躍。在歷屆美國總統和眾議員中,超過1/2的總統是律師,律師占參議員的2/3,占眾議員的1/2,占州長的1/2,占65438+。這說明律師在美國政壇是很受重視和尊重的。在中國,律師很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律師的比例很小,CPPCC的律師更是少之又少。行政官員中幾乎沒有律師。其次,說說律師的社會地位。在西方國家,律師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律師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檢察官。英國法院的所有重要職位都由大律師擔任,法官也是從大律師中挑選的。在美國,只有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的律師才能成為法官。根據《加拿大律師法》,被最高法院接納為初級律師的每壹個律師協會成員都是加拿大自治領土的所有法院官員。在我國,律師被稱為社會中介組織,律師被視為社會中介服務人員。由於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歷史,“人治”思想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其作為律師制度維護和完善民主法治建設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並不能得到全社會的重視。首先表現在司法機關的歧視上。從理論上講,雖然公訴人、法律、老師追求的終極目標——“司法公正”是壹致的,但司法人員的官本位意識往往會對律師不屑壹顧,妳爭我奪、評頭論足是常事。律師應該準時出庭,但檢察官可以遲到。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經常被法官打斷,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在很多普通人的理解中,律師的庭審辯護是無效的。其次,表現在相關部門的偏見上。律師的服務領域面向社會,在執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與相關部門打交道。比如,律師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是壹項法定權利,也是承辦法律事務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有些行政部門往往拒絕查,說只有公訴人和法律人員才能查。這種情況下,律師不得不通過各種社會關系找熟人找關系。即使有些部門允許律師驗證,也要收這個費,收那個費。第三,談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雖然《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已經修改,但大多數律師認為,這兩部法律中關於律師執業的規定反映出律師的訴訟地位不如以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擴大了律師參與訴訟的範圍。而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沒有法律規定,給律師提前介入帶來諸多麻煩,值得立法探討。筆者認為,在偵查階段應當賦予律師辯護人的地位。第壹,國際上大多數法律和國際公約都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地位。比如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聘請辯護人。”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選擇辯護人。”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定:“所有人都有權要求他們選擇律師,以幫助保護和確立他們的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為他們辯護。”我國政府參加了這次會議並簽署了這份公約文件。中國應積極借鑒國際立法的先進經驗,對司法制度進行民主、科學的改革。其次,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利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現象普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在偵查階段確定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可以有效地對違反程序的行為提出申訴和控告,監督和制約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確保刑事訴訟的實體和程序合法公正。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但法律對律師取證要求非常嚴格:“辯護律師經本人同意,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由此可見,律師向被害人、親屬取證必須征得證人同意,更需要征得他人和司法機關的雙重同意。如果得不到他們的同意或許可,律師的調查權就成了壹句空話。筆者認為,這壹條款無形中使得律師正常的調查取證權無法得到保障,當然也無法公正地與檢方對抗,只能被動地質證和辯護,其辯護力度可想而知。現實中律師擔心的是刑事訴訟中的調查取證,因為刑法規定了辯護人偽證罪。萬壹證人向律師講述的事實與向司法人員講述的事實不壹致,律師就可能涉嫌偽證罪,律師在取證過程中也經常被指控作偽證、包庇。因此,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案件數量明顯減少。《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0條明確規定:“律師享有關於誠實的口頭或書面辯論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對此,我們希望律師調查取證制度能夠進壹步完善。隨著社會法律環境的發展,相信我國律師的地位會不斷提高,律師行業會充分實現其社會職能,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關於律師訴訟的法律知識還是很多的,只有專業的律師才能做到完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