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
(三)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回證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返還,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
(七)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收件人收到;
(八)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視為送達。
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發貨。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直接交付是最基本的交付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在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法院通常采用郵政作為送達方式。
5.轉送式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電子方式進行的送達;
7.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發布公告,公告發出後壹定時間視為送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