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訴訟費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全部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有約定,法院會要求主張律師費的壹方當事人出具律師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等證據,證明律師費用的實際發生數額,最終確定聘請律師所花費的合理費用。 根據《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客觀:《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