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雙方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退還。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返還。3、如果案件在法院調查結束之前,提出了減少索賠金額的要求,那麽許多要求都可以被退回。3.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那麽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是可以退還的。4.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提出上訴的,那麽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經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