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向法院申請破產
債務人申請時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債務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相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債權人需要提交破產申請和債權依據。
_ _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_ _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_ _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接受
提交證據並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將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在5日內送達申請人;裁決可在10天內上訴;
三、驗收後
裁定被接受後;在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在公告和接受的同時指定管理人;
債務人的相關人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法律關系: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無償轉讓財產;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d .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e .放棄債權。
第四,經理接手後
管理人行使取回債務人財產的權利,開始申報債權:自受理破產公告之日起30日至3個月內申報債權,勞動債權無需申報,由管理人編制。逾期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補充,但必須承擔相應費用,未經申報不得分配破產財產;管理人應當對報告期內的債權進行登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行使下列行為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移的;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所有存貨或業務的轉讓;借款;設置財產安全;債權和證券的轉讓;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放棄權利;擔保物的取回;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置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
(債權人會議應有壹名主席,由法院在債權人中指定,無優先權。)
召開會議的規定:會議應在債權申報期滿後15日內召開。
債權人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檢查債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主管;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債務人繼續經營或者停止經營,並采納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對破產財產采取變價方案;采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不及物動詞可能的重組和和解程序
壹般在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沒有重整的可能。常見的重整情形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為避免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和解程序:法院受理破產程序後,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進行和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和解可能的,裁定受理,並公告和通知債權人對和解協議草案進行表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半數以上同意,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協議通過後,管理人將財產和業務交付給債務人並執行和解協議,債務人宣告破產。
七。宣告破產
破產宣告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和公告已知的債權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或法院裁定後,及時變更、折價,管理人應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管理人應當將該方案報送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
八。破產程序的終止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請求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請求終結破產程序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