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孫海東被判入獄幾年?

孫海東被判入獄幾年?

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刑事案件伴隨著民事判決。

公訴機關為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 * *。是本案被害人陸某兵的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 * *。他是本案被害人陸某兵的兒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 * *。他就是本案中被害人陸某兵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 * *。是本案中被害人陸某兵的母親。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劉剛,山東余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東海。2015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臨朐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在臨朐縣看守所。

審判過程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以第2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東海犯交通肇事罪。(2015)158,並於5月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 * * *、* * * * *、* * *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院於當日審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共同審理了本案。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永超、齊出庭支持公訴,原告* * * * * * 、* * * * *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劉剛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10月28日65438+2005+19左右,被告人駕駛轎車魯V ×××××××××××在臨朐縣沿緯九路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田村路口以南600米處時,與被害人陸某兵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經臨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孫東海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 * * *、* * * * * * * * * *因被害人盧某兵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292.55元,死亡賠償金665438元+00980元(含被撫養人生活費26540元),喪葬費26.54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孫東海於2004年因犯詐騙罪被臨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10000元。2007年因犯詐騙罪被臨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2008年因詐騙罪被勞教壹年;2010因詐騙被勞動教養壹年三個月;2012年2月9日,臨朐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

被告人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並有戶籍證明、案件到案情況、辦案指令、刑事判決書、刑事卷宗、交通事故證明、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屍體處理通知書、戶口本,證人馮某、高某、尹某乙、* * * *的證言,臨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勘驗,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孫東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壹人死亡,且肇事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東海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予以賠償。死亡賠償金、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賠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事故處理人員的誤工費應當依法計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交通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交通費應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酌情考慮。為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款、第壹百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的解釋,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孫東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2015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

二、因被害人陸某兵死亡給原告* * * * * * 、* * * * * *、造成的經濟損失636891.95元,由被告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六份副本。

總裁判高誌海

代理法官楊開順

人民陪審員陳雪芳

2 _ 15年7月3日

  • 上一篇:蘇州請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 下一篇:唐建敏案的案情探究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