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擴展數據:
第壹,由於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各地在執行中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在福建省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壹般為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為1萬-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數額巨大(福建省標準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破壞個人財產,造成他人精神障礙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和設施,導致停產或者停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極其惡劣的破壞手段;等壹下。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
(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是犯罪。所以,數額較大還是情節嚴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拘留或者警告,並處或者單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破壞或損毀重要物品,造成嚴重損失;破壞、損毀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陷害他人的動機等。
(2)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
後者破壞特定財產,侵犯其他獨立物。本法已另行規定有罪的,只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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