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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漢沽鎮的案子判決下來了嗎?

原告、韓、韓玉、韓娜與被告國有太康農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壹案民事壹審判決。

當事人:法官:文號:太康縣人民法院。

原告李喜玲。

原告韓是的兒子。

原告韓玉是李喜玲的長女。

原告韓娜是李喜玲的二女兒。

4.原告委托代理人韓斯林是原告的丈夫,是韓、韓宇、韓娜的父親。

被告國有太康農場。

法定代表人王剛英是該場的場長。

委托代理人:王長玉,河南豫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韓玉、韓娜與被告國有太康農場糾紛壹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壹是2007年8月23日和2007年10月7日公開審理。2008年6月26日,日本法院作出(2007)泰民子楚第17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韓、韓瑜、韓娜的訴訟請求。四原告不服,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四上訴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壹)撤銷太康縣人民法院(2007)第179號民事裁定書。(2)指定太康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2010年3月23日,本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韓斯林、被告太康縣國營農場法定代表人王剛英、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思遠告訴我,1993年3月20日,原告的丈夫韓·斯利姆被任命為國營太康農場副場長,全家的戶口遷到了農場。在1995土地承包調整期間,四原告取得了14畝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歷時四年多。2005年,被告在再次承包土地時,不合理地收回了四原告對14畝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嚴重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權益。四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均未果。他們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四原告承包的14畝耕地及相關經濟損失18725元,或壹次性賠償四原告每人。

被告國有泰康農場辯稱,四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實,四原告在板橋後溪村有常住戶口,並擁有承包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調整的範圍,應由有關部門處理。1995號案中,原告的丈夫韓斯林利用職權截留14畝耕地據為己有,引起公憤。2005年,農場依據上級文件及相關規定收回其私自占用的14畝耕地,合理合法。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或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的丈夫韓斯林於1993被調到被告國有太康農場任副場長,原告及其子女(其他三名原告)韓、韓雨、韓娜也隨其戶籍遷入國有太康農場。在國有泰康農場195土地承包調整過程中,四原告取得了14畝耕地的承包經營權。2005年,被告國有太康農場再次承包土地時,根據太康縣農業局臺農字(2005)32號文件《太康縣農場土地改革實施方案》精神,取消了四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四原告承包的14畝耕地也按有關規定承包給他人。

4.原告委托其代理人韓斯利姆於1997離開農場,現為太康縣建委副股級紀檢員兼氣辦副主任。李喜玲等四原告從1993遷入國有泰康農場後,僅在農忙季節在農場短暫居住,四原告從1998很少到被告國有泰康農場。韓斯林及其4名原告在原戶籍所在地板橋後溪行政村為5人承包土地,壹直耕種並領取糧食直補。2008年以前,戶主是韓·斯利姆,後來改為韓·向斌。畝數和糧食直補金額沒有變化。

在法院受理此案之前,四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韓斯林於2007年3月28日到太康縣信訪局上訪,並由時任太康縣委書記劉慶森在信訪局長王陪同下接待。韓斯林反映,他家的孩子在國營太康農場,他們原來的土地在2005年轉給了其他人種,要求按政策享受農民同等待遇。領導指示由農業局調查處理,並在十五天內上報劉樹基。太康縣農業局成立了以副局長程希琴為組長,安建忠、孫迅為組員的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壹、關於韓斯利姆家屬及子女要求承包土地的調查報告。報道建議:1,對韓斯林的家人和孩子進行批評教育。2.農場和韓斯利姆應進壹步核實和澄清會計問題。3.關閉該案例。二、關於韓斯利姆對家屬子女承包土地問題的反思的結論材料,結論如下:壹、韓斯利姆家屬子女承包土地問題,根據太康縣2005年農場土地改革實施方案;三、方法措施1。任何拖欠農場債務的人都必須還清債務,才能參與這項改革。每個正式員工3,7英畝土地。“韓斯利姆家族成員的子女不享有太康縣農場的土地權。二、韓斯林的組織關系:1997年底,農場領導決定,讓韓斯林暫時離場要賬。現在韓斯利姆已在縣建委工作,及時辦理其組織關系,調到新單位。三、韓斯林向農場支付承包地款:2005年農場土改時,韓斯林家的子女索要承包地,提前向農場支付承包款。實施後,他們家孩子在農場不享有土地分配權,他們的承包款由農場全額返還。四、韓斯林的賬務問題:據韓斯林稱,農場欠他6806.2元,但時任農場會計的姚提出韓斯林欠3599元,現會計張留根提供給韓斯林3080.46元。至於會計問題,韓斯林應該和農場以及兩個協會解決。太康縣農業局,2007年5月15。工作組就此結論材料與韓斯林協商後,韓斯林給工作組寫信,“同意農業局作出的以下三點結論:1。關於2005年我家成員的土地承包,韓斯利姆家成員的子女在農場不享有土地分配權;二是關於韓修身養性的組織關系,農業局責成農場限期轉移關系;第三,2005年韓斯林調整農場土地承包時,其家子女提前支付的承包款為3200元。農業局督促農場全額返還。註:1。農業局於2007年5月15日作出的三個結論的文本保證韓修身。2.在農場保證限期執行農業局上述兩三條結論的條件下,我保證以後不再與農場發生土地承包和經濟糾紛。韓纖體2007

5月15”;韓斯利姆給農業局工作組壹個牌子,上面寫著:“該牌子已收到太康縣(新莊)農場2005年預付的土地承包款3200元。三封關於組織關系的介紹信,韓斯林,2007年6月14。“韓修身後又反悔,就形成了糾紛,帶到我們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提交的證據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國有太康農場屬國有,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資產,是廣大農場職工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本案四原告戶籍在被告所在地是客觀事實,但其是否具有農場工人身份因未提交應有證據而無法確認。而且四原告在被告處承包的195的14畝耕地已於2005年到期,原土地承包合同已經終止。2005年,根據太康縣農業局泰字(2005)32號文件精神,被告重新承包土地,但四原告承包土地未果,四原告代理人到太康縣信訪局上訪,有關領導責成農業局調查處理。太康縣農業局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調查組,形成了《關於韓斯林反映家庭成員子女承包土地問題的結論材料》。韓斯林承認了,並出具了書面意見和收據。作為原告的丈夫和其他三名原告的父親,韓斯林與被告及其上級機關達成協議。意思表示真實,沒有脅迫和誤解,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確認。因此,四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韓、韓宇、韓娜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四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程希業法官

程海剛法官

韓冰法官

2010年9月15日

簿記員靠喝酒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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