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羈絆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在壹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以免犯罪人嫌疑人逃跑、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家屬只能去看守所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送衣物,錢等,不能直接與其見面,此時只有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才可以會見,和了解案情。看守所是國家強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執法機關,出於監所管理需要,看守所不會將同案犯罪嫌疑人關於同壹號室,故各號室在押人員所涉嫌罪名並不統壹。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
2.不同的應用對象;
3.法律依據不同;
4.應用目的不同;
5.適用的當局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在壹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