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
2.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裝飾材料、廣告牌、橫幅等。設置在建築物外墻上的,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措施,並不得影響人員逃生或者滅火救援。”
3、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4.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建築消防設施實行驗收前檢查和年度定期專業檢查制度。建築投入使用前,消防設施配備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
刪除第二段。
5.刪除第二十六條。
6.刪除第五十五條。
7.刪除第五十六條。
8.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9.刪除第五十八條。二。太原市集會遊行示威規定
1,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
2.刪除第二十二條。
3.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將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
4.將本條中的“其他”、“應當”和“或”分別修改為“其他”、“應當”和“或”。三、太原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1.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檢驗。
“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供銷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實施
2.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尖草坪區、萬柏林區、晉源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行政區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3.第五條修改為:“未經本市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禁放區運輸煙花爆竹。”
4.第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壹)單位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進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以壹萬元至五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批準人分別處以五百元至壹千五百元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5.刪除第七條。
6.刪除第十條。四、太原晉祠保護條例
1.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並為壹條,修改為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賠償損失,並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罰款。”
2.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晉祠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太原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太原市東、西山綠化條例
1.刪除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三項。
2.第十八條修改為:“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為東西山綠化提供生態效益的森林資源的撫育、保護和管理。”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太原市外國企業投資條例
1.將本條例中的“規劃管理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2.第三條修改為:“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為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其權限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並負責監督檢查協議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調解合營各方的糾紛,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經濟管理部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
3.第九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轉讓註冊資本,變更合作條件、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並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4.刪去第五章,第二十四條並入第四章,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5.刪除第二十七條。
6.刪除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