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亮,男,1994年7月1日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山西省原平市人,捕前住原平市班村。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2016年9月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原平市看守所。
訴訟記錄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田亮犯故意傷害罪壹案,於二○壹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晉09刑初6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田亮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審查明,2014年5月14日,原平市長梁溝鎮龍眼村村民趙某1在村委會院內給其子辦結婚喜宴。14時許,趙某1的太原親戚張文祿(另案處理)等人飯後駕車準備經龍眼村村南的忻州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煤場翻山繞寧武縣回太原市,被該公司保安被害人趙某2等六人以礦區禁止外來車輛通行為由阻攔。趙貴年(己判刑)得知後,就讓該村村長趙文忠(已判刑)前去處理,後二人夥同被告人田亮和張俊傑(另案處理)***四人前往卓達煤場,在保安室內與保安發生沖突。期間趙文忠唆使同夥鬥毆,被告人田亮、張俊傑、張文祿持械對被害人趙某2等六人進行毆打,趙貴年在現場對保安進行了謾罵。趙某2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余五名保安不同程度受傷。
經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死者趙某2系被他人以鈍性物體打擊頭部及體表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引發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王某、嶽某、呂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原判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謝某(忻州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報案材料證明,2014年5月14日14時25分左右,辦公室丁君向其匯報,公司保安與龍眼村村民發生打架,其與公司副總陳建光趕赴現場,看到幾名保安受傷,即安排送醫院搶救,其中趙某2搶救無效死亡。
2、受案登記表,證明2014年5月14日16時30分,原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七中隊接到謝某報案,稱2014年5月14日14時許,忻州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煤場保安阻攔龍眼村村民的車通行,龍眼村的趙文忠等人持鎬把等工具沖入保安室與六名保安發生打鬥。保安趙某2被打死,其余五名保安不同程度受傷。
3、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意見公(原)鑒(屍檢)字(2014)第037號及屍檢照片:
檢驗對象:趙某2,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
屍體損傷情況檢驗如下:1、左額顳部皮下血腫,表皮有局部挫傷。2、左顳部有壹挫傷,範圍約1.5×2.5cm。3、左眉弓處點狀皮膚挫傷。4、左耳廓上耳輪挫傷。5、左前臂外側條狀挫傷帶,範圍約18×2cm。6、右前臂延伸至背面外側縱向條狀挫傷帶,範圍約12×1.5cm。7、右側肋近背部有壹縱向淺表皮膚劃傷,長約5cm。8、左背部肩甲區外側有壹挫傷帶,範圍約6.5×0.5cm。9、右小腿中上段內側點狀皮膚挫傷。10、左膝關節處兩處點狀皮膚挫傷。11、左大腿正前方中空性軟組織挫傷,範圍約14×2cm,其上方有壹小斜條狀挫擦傷,長約2.3cm。
解剖檢驗:冠狀切開頭皮,可見額部頭皮下肌肉淤血。左顳肌深層肌肉淤血,顱骨無骨折,鋸開顱骨,可見硬腦膜完整,去除硬腦膜,見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彌漫性出血。腦組織淤血、水腫,腦溝變淺,取出腦組織,顱底未見骨折。
提取死者血樣壹份進行DNA備檢。
分析說明:
(壹)根據屍體損傷檢驗,趙某2左額顳部挫傷,左側顳肌淤血,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彌漫性出血。腦組織淤血、水腫,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形成。分析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引起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是其死亡的原因。
(二)根據屍體損傷檢驗,趙某2頭部挫傷及體表挫傷帶為鈍性損傷,辦案單位提供的委托書中提及的鎬把打擊頭部及體表可以形成此類損傷。
檢驗意見:趙某2系被他人以鈍性物體打擊頭面部及體表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引起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4、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公(原)傷鑒(活)字(2014)70號-74號關於呂某、喬某、嶽某、王某、李某傷情鑒定,證明呂某、嶽某、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喬某、李某的損傷程度為構不成輕微傷。
5、現場勘驗筆錄證實現場勘查情況,主要內容摘錄:現場位於原平市長梁溝龍眼村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的煤場,該煤場位於龍眼村南面,四周用鐵絲網圍繞,煤場外西南角有壹彩鋼瓦搭建的簡易房屋(打鬥中心現場)該房屋長3.3米、寬2.6米、高3.5米,已扭曲變形。南墻與地面分離,西墻和東墻各有部分墻體與地面分離,防盜門與南墻門框分離,有多處被砸痕跡。前窗玻璃完全破碎,後窗玻璃被砸有壹直徑25厘米的不規則洞孔。簡易房屋內有壹高低床壹扭曲變形,部分零件脫落,地面上散落著玻璃碎片、啤酒瓶、暖壺及壺膽碎片等物。房屋內西墻與南墻的墻角處有壹流註狀血跡(拍照提取),東墻北側有壹擦抹狀血跡(拍照提取),南墻門框西側有壹點狀血跡(拍照提取),南墻門框下方地面上有壹木條,該木條上有滴落狀血跡(拍照提取)。
同時記載煤場東北角距簡易房屋直線距離200米處為煤場磅房,***四間,均不同程度被損壞。煤場的監控探頭被破壞,磅房內監控電腦主機未找到。現場提取兩根半截木棍。
附現場示意圖壹份、現場照片39張。
6、被害人李某陳述,2014年5月14日中午1點半左右,我與另外五名保安在公司煤場門崗(保安室)值班,來了壹輛黑色現代小轎車(記得是晉A,後面沒記住),車上下來三四個人讓把門桿擡起來要通過去寧武,保安不讓,車上的人吵著要過,保安讓他們給公司領導打電話,其中壹人拿出手機打電話。過了十幾分鐘,龍眼村的村長趙文忠帶著幾個人開車上來,趙下車後從地上撿起石頭砸坐在門口的保安,並從後面下車的人手中接過壹根鎬把沖進保安室打保安,趙帶著的幾個人也拿鎬把和鐵棍沖進來打,先來的黑色現代車上也下來幾個人打。我們空手和他們打,還有人從外面往裏扔石頭。我被鐵棍、鎬把毆打倒在床上,看到保安趙某2(死者)被兩三個人用鐵棍和鎬把、石頭打,把趙某2打得蹲在地上。趙文忠說:"往死裏打",他們都上去打趙某2和嶽某,最後趙某2被打得趴在地上暈了過去。我們想送趙某2去醫院,趙文忠不讓,說:"打死就行了"。還帶著兩個年輕後生堵在門口打我們,見我們不往外走了,他們幾個人出去砸了公司壹輛皮卡車的玻璃坐車走了。那輛黑色轎車也往山上走了。我們就送趙某2去醫院,到了醫院趙某2就死了。當時看到趙文忠和兩個年輕後生圍著打趙某2,還有壹個五十多歲的老頭也拿鎬把打趙某2,其中看到趙文忠和壹個短頭發的年輕後生朝趙某2的頭上打。那個老頭,五十多歲,說普通話,頭發花白。
李某三次辨認筆錄分別證明,7號照片上的人(趙貴年)用石頭打我們;6號照片上的人(張文祿)身穿運動服手持鎬把,沖入保安室進行毆打;6號照片上的人(張俊傑)持鎬把、石頭、酒瓶,沖入保安室進行毆打。
7、被害人喬某陳述:過了十幾分鐘,龍眼村的趙文忠就帶著幾個人開壹輛綠色的獵豹車上來,趙文忠下車後撿石頭砸我們,又從後面的後生手裏接過壹根鎬把沖進門崗(保安室)打我們,跟著他後有六七個人也沖進來用鎬把鐵棍打我們,我被打倒,呂某、王某、李某當時也被打倒,趙某2、嶽某兩個人在墻角站著,這些人就上去打趙某2、嶽某,我看到趙文忠、兩個年輕後生、還有壹個老頭在那圍著趙某2打,把趙某2打得蹲在地上。當時看到趙文忠拿鎬把,壹個短發年輕後生拿鐵棍朝趙某2頭上打了幾下,最後趙某2被打得趴在地上。我們想送趙某2去醫院,趙文忠不讓,還說:"打死就行了"然後又朝趙某2身上打了幾下出去了,那個拿鐵棍的年輕後生拿鐵棍朝趙某2頭上打了壹下,趙文忠進來用鎬把朝趙某2頭上打了幾下,當時就看到趙某2已經暈過去了。後來趙文忠他們出去把單位的皮卡車玻璃打碎走了。我們送趙某2到了醫院趙某2就死了。同時陳述還有壹個老頭頭發花白也拿鎬把打來。還有人從外面往裏面扔石頭。打鬥過程總***20多分鐘。發生打鬥前的情況與李某陳述壹致。
喬某三次辨認筆錄分別證明,11號照片上的人(趙文忠)毆打趙某2;8號照片上的人(張俊傑)持鐵棍毆打保安,和趙文忠打趙某2;4號照片上的人(張文祿)持鎬把毆打保安。
8、被害人嶽某陳述了被趙文忠等人毆打的過程,證明趙文忠拿鎬把打趙某2頭部,自己也被打傷。打鬥持續了十幾分鐘。
嶽某四次辨認筆錄分別證明,10號照片上的人(趙貴年)參與打我們;6號照片上的人(趙文忠)毆打趙某2;12號照片上的人(張文祿)持鎬把毆打保安;1號照片上的人(張俊傑)持鎬把、鐵棍壹類工具毆打。
9、被害人王某陳述了被毆打的過程,證明趙文忠說過"給我打,往死裏打,打死我負責"之類的話,打了10多分鐘左右。從越野車上下來的那個五十多歲的男子在外面朝屋裏扔石頭。(該男子為趙貴年)
王某兩次辨認筆錄分別證明,1號照片上的人(趙文忠)毆打趙某2;10號照片上的人(張文祿)持鎬把毆打。
10、被害人呂某陳述了被打過程,證明趙文忠來了喊"給我打,往死裏打",打完說過"打死了我負責"的話。大概持續20分鐘左右的時間。那個五十多歲的男子(趙貴年)我沒看到他打人,但是壹直對我們罵罵咧咧。
呂某三次辨認筆錄分別證明,1號照片上的人(趙貴年)是從越野車上下來的那個五十多歲的男子;5號照片上的人(張俊傑)持鎬把、酒瓶毆打。3號照片上的人(張文祿)頭發有點白,持鎬把毆打。
11、證人謝某(神達卓達煤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2014年5月14日14時25分左右,我接到公司辦公室丁君匯報,公司煤場保安與龍眼村村民打架。14時29分左右,我給保安呂某打電話,呂說,很嚴重,正開車拉人往下走,讓我在辦公區門口等。我叫上公司副總陳建光往門口走,壹會看到呂某開壹輛皮卡車到了門口,我見車裏6名保安頭部全是血,就吩咐呂往軒崗礦務局醫院送。我帶上錢隨後也去了醫院安排救治,其中保安趙某2搶救無效死亡。公司規定,如果外部車輛要通過門崗進入公司礦區必須經礦領導同意,否則不允許。在醫院將傷者安排好後,就打電話叫人去現場將監控設備帶回公司保管,他們到現場後發現監控設備已經被村民砸毀、搬走。
12、證人栗某1(龍眼村副村長):2014年5月14日中午在本村事宴上照席時,有人叫我去卓達煤礦裝幾車煤,裝完與趙某3、馬某返回龍眼村,走到門崗附近大約14時左右,看到事宴上壹輛黑色轎車被攔住,轎車上的人在事宴上見過,但不認識,我進門崗找到壹個認識的保安說情,保安不同意,只是擡起欄桿讓我們的車通過了。我就回村上事宴,吃飯中間,看到村長趙文忠回來,臉上全是血,說被礦上的保安打了。當時事宴上的人們就往煤場去了。我吃完飯去了煤場見彩鋼房被人推倒,不遠處磅房的玻璃也被打碎,裏面的物品也被扔到外面了。
13、證人栗某2(龍眼村書記):2014年5月14日中午,我村趙某1給兒娶媳婦,在村委會院子裏擺了20來桌酒席。兩點左右,趙文忠、趙貴年從外邊進來,趙文忠臉上、手上、衣服上都是血,趙文忠說礦上的人打他了,事宴上的村民就吵著往礦上走,有四五十人,我怕出事跟在後面。到了礦上,我就給派出所、鄉政府報告了情況。村民們打砸簡易房、玻璃。我後來看見趙文忠手上有傷。礦上與村裏因補償款的事有矛盾。
14、證人趙某1:2014年5月14日中午,在村委會院裏給兒辦事宴,太原親戚張某1和他弟弟等來參加,走時卓達公司煤場保安不讓經過,後來發生打架,還聽說阻止出煤打來了。
15、證人趙某3、馬某證明保安攔住黑色轎車不讓通行的情況,馬某證明看見趙文忠手上破了。
16、證人趙某4:2014年5月14日中午在趙某1事宴上幫忙,飯後送幾個太原親戚張某1、張文祿、張某2等4人通過卓達公司煤場時被保安攔住不讓過。張某2不知道給誰打了壹個電話。過了壹會,見趙文忠和司機等人到了現場,他們幾個進了保安的彩鋼房內,聽見裏面有人打架的聲音,我沒進去。過了壹陣後,見趙文忠出來,喊了壹聲"把欄桿擡起來,讓太原親戚們過去",後來見壹年輕男子把欄桿擡起太原親戚開車走了。
17、證人張某1:2014年5月14日中午14時左右,我和弟弟張文祿、侄兒張某2及其子從趙某1的事宴上吃完飯駕駛黑色現代車繞道寧武回太原,車上還坐著壹個龍眼村的年輕人(趙某4)給我們帶路。經過卓達公司保安室的時候被攔住,趙某4下車交涉不成。期間對面從山上下來壹輛車上的人(栗某1)也和保安交涉不成。過了壹會,我看見從村裏來了壹輛車,趙文忠從車上下來搬起壹塊石頭砸開保安室的門進去,壹個年輕後生跟進去,然後門被關上,裏面傳出"叮咣"的聲音,壹聽就知道打起來了。又有壹個後生從趙文忠坐的車上拿出壹根鎬把從保安室窗戶遞進去。趙貴年、趙某4在保安室外轉。後來看到趙文忠從保安室出來,跟他來的兩個後生扶著他,趙文忠額頭上有點兒血。壹個後生擡起欄桿讓我們走了。打架時,張文祿、張某2都下了車,幹了什麽沒註意。
18、證人張某2:趙文忠和兩個後生進入保安室,趙下車時沒拿東西,那兩個後生好像都拿撬把。趙貴年、趙某4在保安室外邊轉。
19、勘驗現場的見證人喬春偉、黃瑞成:當天打完架公安機關上來後喬春偉和卓達公司的黃瑞成壹起陪公安人員去現場,去了天快黑了,煤場周圍監控的桿被弄斷了,保安室也被推倒了,磅房的玻璃、門都被破壞了。
20、同案犯趙文忠供述:2014年5月14日下午兩點左右,我在龍眼村我三叔事宴上時,我四叔告訴我說,幾個太原的親戚路過卓達公司煤場時被攔住不讓過,讓我去看看。我上午就見卓達公司往出拉煤想去制止,就和田亮、我四叔趙貴年還有壹個田亮的朋友"小軍"壹起開著我的黑色獵豹越野車去了卓達公司煤場。我看見煤場門口停著我親戚的黑色小車被保安攔住,很生氣。我是村長,我親戚也不讓走,感到沒面子,就過去拉住壹個保安往出拽,保安不出來,我就罵他們。也是因為中午喝了酒,情緒有些激動。旁邊的幾個保安見我往出拽保安,就壹起過來把我按倒在地,用酒瓶打我的頭。這時田亮和"小軍"把壓在我身上的幾個保安打開。我站起來感覺身上很疼,田亮和"小軍"正拿著鎬把和鐵棍打那些保安,我就跟身邊的幾個人說:"妳們打哇"。當時我的頭昏昏沈沈從地上撿了個酒瓶也向保安扔過去,但是沒有打住人。後來打的厲害,我就不讓田亮和"小軍"打了,但是他們打急眼了,我也攔不住就回村了。
我看到田亮拿著壹個鎬把,"小軍"拿著壹個鐵棍和對方打。
21、同案犯趙貴年供述:2014年5月14日中午兩點左右,我正在本村趙某1的事宴上幫忙,壹個後生告訴我說,我的幾個親戚在卓達公司煤場保安亭被攔住不讓走了。我就和村長趙文忠說了這個情況,想讓他出面疏通。趙文忠聽了就叫他的司機開來壹輛越野車拉上我壹起去了煤場,趙文忠司機旁坐著壹個年輕後生,我和趙文忠坐在後邊。到了煤場後,趙文忠和保安交涉,不知道怎麽就吵的推搡起來,我看見三四個保安把趙文忠按倒在保安亭門口的地上,然後和我壹個車的司機和旁邊的後生就拿著鎬把打按住趙文忠的保安。他倆打開保安後,我趕緊過去把趙文忠扶起來拉出去。我看見壹個後生拿著鎬把打壹個保安打的很兇,鎬把上有血,我怕打出人命就把他手中的鎬把奪過來。
22、同案犯張文祿供述:2014年陰歷4月(具體哪天記不清楚了)原平市長梁溝鎮龍眼村打架打死人的時候我在現場,那天我的三表哥趙某1在原平市××鎮為他的兒子辦喜宴,我、我哥張某1、我侄子張某2和張某2兒子四個人去上事宴。到下午2點左右,我們四個人吃完飯準備回太原,當時是讓龍眼村的趙某4把我們送到翻山的路口上。當時我哥張某1駕駛的壹輛車牌號好像是×××號現代索納塔轎車,車上坐著張某1、張某2、張某2的兒子、趙某4和我。走到那個路口附近時,路過壹個簡易房子,那裏停著壹輛皮卡車,外面還用欄桿把路攔住了,然後趙某4下車就去欄桿那裏對房子裏面的人說"把欄桿擡開",房子裏就出來五六個人說這裏不讓過。我看見趙某4喝多了說不清楚話,我就下車對房子裏出來的人說:"我是這個龍眼村村長的親戚,來村裏參加婚禮的,路過這兒要去寧武,通融壹下讓我們過去吧。"對方幾個人都不讓我們過。這時候對面過來壹個面包車,車上下來兩個人,其中壹個人還和我打了個招呼,叫了我聲二舅(現在我也記不清楚是誰了)。我和他們說了壹下這個情況,他們就進房子裏和對方說去了,過了壹會出來了,對房子裏的人說:"妳們擡起桿來,我們要回村吃飯了。"對方擡起桿來,他們開車回村了。對方壹直不讓我們過去。後我看到從龍眼村上來壹輛越野車,趙文忠從車上下來進了那個簡易房裏。等我走到房子跟前時,看到趙貴年拿著壹根棍子從房後面轉過來,我趕緊從他手中搶下棍子扔掉。我從窗戶看到趙文忠在房子裏站著,頭上有血,我趕緊進去。想進去幫忙,也想把趙文忠拉出來,別被打壞。
進去後,看見壹個高個子和趙文忠擠在壹起,怕趙文忠挨打,就壹把把高個男子從後面抱住,然後就見趙文忠打了那男子
壹個耳光。我進去就是拉偏架。拉出趙文忠後我們就開車走了。當時,我上身穿土黃色休閑裝,下身穿藍色運動褲,腳
穿旅遊鞋。
23、同案犯張俊傑供述:2014年3月開始給趙文忠打工。
5月的壹天,我和趙文忠的司機田亮將趙文忠送回龍眼村,
因為趙文忠叔叔的兒子第二天結婚。第二天中午,田亮把車停在辦事宴的村委會門口,趙文忠和壹個不認識的人上了車。趙文忠說,有幾個親戚要回寧武,被護礦隊攔住了,咱上去看看。我們就去了龍眼村村南的煤場。到了地方後,趙文忠先下車讓擡起欄桿,護礦隊的人不理,趙文忠就去護礦隊隊員待的房子裏,壹進去就被打了出來,我們趕緊下車進那個房子,但也被打出來,我和田亮就從車上壹人拿壹根鎬把往房子裏沖。我沖進去見人就打,我記得當時有個人已經被打的靠在墻角,跪在地上,雙手抱頭,我還朝他頭上打了壹下。我、趙文忠、田亮、還有趙文忠的壹個親戚都手拿鎬把參與了打鬥。後來護礦隊壹個人被打死了。
24、被告人田亮供述:我從2014年3月份左右開始給原平市龍眼村的村長趙文忠當司機。2014年5月份的壹天,原平市龍眼村的村長趙文忠三叔的兒子結婚了,在龍眼村村委會擺酒席。我和小軍(張俊傑,和我同歲,是原平市段家堡村人)在那裏擺酒,快到中午的時候,趙文忠洗煤廠(在原平市××鎮)的鏟車沒油了,趙文忠讓我和小軍(張俊傑)送油錢去洗煤廠,我倆就去了洗煤廠,並在那裏吃了中午飯。飯後不久趙文忠給我打電話讓我和小軍(張俊傑)趕緊來龍眼村,我開車拉著小軍(張俊傑)去了龍眼村村委會,當時趙文忠和他四叔(趙貴年)在村委會門口站著,他倆上車後就指著路讓我繼續往村南邊煤場走。
到了煤場他們就下車,趙忠文在下車的時候說:"妳們從車上拿兩根棍下來"。我和小軍(張俊傑)從車後面壹人拿了壹根鎬把。趙忠文從我手裏拿過鎬把就進了煤場旁的簡易房裏,我就趕緊和小軍(張俊傑)跟了上去,趙文忠的四叔當時在外面撿石頭往房間裏面扔,我進去的時候趙文忠、小軍(張俊傑)已經手持鎬把和對方打起來了,當時房間裏面的保安已經用磚頭、石頭和啤酒瓶扔著打我們了,我趕緊往出拉趙文忠,在拉他的過程中對方的人用啤酒瓶連我也打了好幾下,我就用手腳反抗了幾下,我往出拉趙文忠的時候看到趙文忠拿的鎬把掉在腳下了,我就拿上那根鎬把出來了。當我把趙文忠拉出來後看到趙文忠已經被打傷,身上頭上都是血,我就趕緊找了紙給他擦血。趙文忠站著說:"小軍(張俊傑)給我往死裏打,打死我負責。"然後小軍(張俊傑)就進去又和保安們打起來了,我看到小軍(張俊傑)朝壹個半跪在地上的保安頭上打了好幾鐵棍。打完後趙文忠有點頭暈,就讓我送他去醫院,走到半路時,趙文忠說:"這和妳倆沒有關系,妳們不用管了,妳送小軍(張俊傑)出去躲兩天哇"。然後他就在龍眼村村委會下車了。路上小軍(張俊傑)和我說:"這件事情和咱倆都脫不了關系,真出了事咱倆都得判刑,咱倆都跑哇,不要和家裏人聯系了。"我就把車藏到了段家堡鄉下馬鋪村口壹個以前掏煤留下的渠,我也跑了。
當時車上放著四、五根鎬把和壹根鐵棍。鎬把是商店裏賣的那種羊鎬把,壹頭粗壹頭細點,長壹米多,鐵棍比鎬把稍短壹點,是實心的,直徑大約2厘米。小軍(張俊傑)壹開始就拿著鐵棍,具體我記不清楚了,要麽他就是在下車的時候就拿上鐵棍了。與他們打架的保安有五、六個人,沒有穿制服。
打完架後趙文忠帶著我和小軍(張俊傑)又去了壹次現場。當時我們回了村裏事宴上,村裏人們看到趙文忠全身是血回來了,問怎麽回事,知道事情經過後村裏人都去了煤場,我和趙文忠、小軍(張俊傑)也開車上去了,當時保安們已經不見了。我看到村裏人把那個簡易房推倒了,趙文忠說頭昏,我們就走了。
我在跑了以後去了大同、太原、長治等地,2016年8月25日就自首了。
事情的起因我後來才知道的,趙文忠三叔有幾個太原親戚上完事宴後準備回太原,嫌路遠不想繞路,就想從山上翻過去繞寧武走。當時煤場的保安不讓過,後來引發沖突,最後他們叫趙文忠過去了,然後就出事了。
25、辨認筆錄,被告人趙文忠、張俊傑、張文祿對參與打鬥的田亮進行了辨認,確認被告人田亮就是壹同參與打鬥的人。
26、卓達公司出具書面說明,公司規定,保安人員值班時要做到任何外來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礦區,確保礦區安全。
27、被告人田亮戶籍證明,被告人田亮的身份情況。
28、被害人趙某2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證明被害人趙某2的身份情況。
29、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忻中刑初字第
14號刑事判決書。
30、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田亮於2016年8月25日向原平市公安局京原路派出所投案。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田亮夥同他人持械毆打保安,致壹人死亡、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田亮與趙文忠等人系***同犯罪,受趙文忠糾集,持械積極參與打鬥。案發後,被告人田亮自動投案,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田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田亮上訴稱:原判未充分體現上訴人所具有的自首情節,應認定上訴人為從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壹審相同,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壹審法院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田亮夥同他人持械毆打保安人員,致壹人死亡,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關於上訴人田亮所提自首和從犯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已認定上訴人系自首,且是受趙文忠糾集、唆使,參與打鬥,在量刑時已作考慮,予以從輕處罰,故本院不再考量。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