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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犯罪案件中律師刑事辯護有哪些方法與技巧

壹位優秀的律師,最主要的就是在接受委托後,積極維護委托人的利益,為委托人爭取合法權益即可。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條 律師應當忠於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六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七條 律師應當註重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

第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九條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第十條 律師協會倡導律師關註、支持、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壹條 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不得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註銷後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四條 律師不得為以下行為:

(壹)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有損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

(二)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參加法律所禁止的機構、組織或者社會團體;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行業規範及職業道德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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