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起訴楊等4名業主拖欠物業費、供暖費壹案,在海澱法院復興法庭開庭審理。此前,拖欠業主在此類案件中多次被起訴並敗訴的物業費糾紛案,因業主律師提出《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而陷入僵局。根據這壹規定,未經業委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直接起訴欠費業主。
昨天,包括被告在內的世紀城多名業主,壹大早就趕到復興法庭旁聽此案,以至於事先定好的小法庭,因為無法坐下來旁聽業主,不得不增加椅子。聽說現場有記者采訪,業主們馬上圍上來“投訴”,說是因為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拒絕交物業費和供暖費。
世紀城物業公司在起訴書中稱,四被告業主於2000年前後購買了世紀城的房屋,起訴前四業主分別欠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停車費8000至30000元。物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業主支付欠款。
在被告辯護之初,本案業主代理人、北京市壹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拋出了壹枚“重磅炮彈”。他說: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這個規定,欠費的業主首先應該由業委會催繳,這是強制性條款。沒有業委會催繳的前置程序,物業公司無權直接起訴被拖欠的業主。
律師李勁松表示,過去法院審理物業費糾紛案件時,起訴欠費業主前業委會點頭的前提條件壹直被忽略,因此業主在欠費案件中屢被起訴並敗訴。他們在受理世紀城業主欠費案件後,仔細研究了物業管理條例,在67條中找到了這個前置條件。李律老師說,由於這壹發現對業主依靠法律武器維權具有重要意義,他們當庭申請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審理此案,並申請由有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因業主律師堅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案件不應進入實質審理,法官在審理40多分鐘後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