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2時40分,被告人陳繼誌、馬、、陳、李欣、沈小軍、李、、姜某平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機場路某燒烤店就餐時,陳繼誌走到正在店內就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袁某、劉某某桌前,陳繼誌、馬、、陳、李欣分別在燒烤店內、店外人行道上、店旁巷子內用椅子、酒瓶對王某某、李某、袁某、劉某某進行擊打或踢打。沈小軍在燒烤店和店鋪旁邊的巷子裏威脅袁某不要報警。經鑒定,王某某、劉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李、袁受傷程度構成輕傷。
另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人陳繼誌等人長期糾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湯山等地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搶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陳繼誌為組織者、王曉磊等7名被告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組織。這個惡勢力組織作惡多端,欺壓百姓,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繼誌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掩飾、隱瞞所作所為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十壹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9名被告人被判處人民幣13.5萬元至3000元不等的罰金。陳繼誌等6名被告人承擔尋釁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
部分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部分被告人親屬和群眾代表旁聽了旁聽。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在宣判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應當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