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小龍。 辯護人周顯林,四川均鼎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龍檢公刑訴(2013)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小龍犯盜竊罪,於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劉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小龍及其辯護人周顯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9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唐小龍回到其位於龍泉驛區星光中路旁的晶華集團老宿舍60號寢室,臨時起意盜竊,遂以借手機打電話為名義將同住的被害人費某某的壹部黑色HTC觸屏手機借走,後趁被害人費某某、項某睡著之機,將費某某的HTC手機及項某的壹部白色酷馳C0-F6型手機盜走。經鑒定,被盜兩部手機***價值人民幣1710元。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唐小龍被公安機關擋獲歸案。 上列事實,被告人唐小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被害人費某某、項某的陳述,被告人唐小龍指認作案現場的筆錄及照片,被告人唐小龍的供述,扣押、發還被盜酷馳C0-F6型手機1部的清單,關於被盜手機的價格鑒定意見,被害人購買手機的憑據,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出院病情證明書,被告人唐小龍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小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被告人唐小龍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小龍系初犯,追回部分被盜財物已發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小龍盜竊的事實成立,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小龍的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唐小龍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唐小龍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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