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小龍,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略),漢族,四川省內江市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略)。因本案於2017年4月25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現押臺州市路橋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輝,浙江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臺路檢訴(2017)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小龍犯搶劫罪,於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小龍及其辯護人陳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唐小龍受黃興勇(已判)糾集來到本區峰江街道興峰居劉輝雄、葉卯華夫婦的暫住處,黃興勇以其父黃維元在幹活時被劉輝雄誤傷壹事為由向劉輝雄、葉卯華索要人民幣1000元遭拒絕後,黃興勇即用塑料凳毆打劉、葉二人,被告人唐小龍則拉住欲往房外跑的葉卯華,後劉輝雄、葉卯華被迫交出人民幣300元。次日,被告人唐小龍又陪同黃興勇從劉輝雄、葉卯華處索要人民幣700元。經鑒定,葉卯華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小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同案犯黃興勇供述,被害人葉卯華、劉輝雄陳述,證人黃維元、熊太剛證言,辨認筆錄及圖片,傷勢鑒定書,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小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受人糾集結夥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唐小龍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且認罪態度好,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小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四川履正律師事務所怎麽樣呢?下一篇:王小丫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