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過程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龍刑檢(2013)第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小龍犯盜竊罪,於20119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官劉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小龍及其辯護人周先林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9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唐小龍回到其位於龍泉驛區星光中路路邊的京華集團老宿舍60號宿舍,臨時起意實施盜竊,於是借用與其同住的被害人費某某的黑色HTC觸屏手機壹部,然後利用被害人費某某、向某熟睡之機,經鑒定,被盜兩部手機價值人民幣1710元。
2013 3月15日,被告人唐小龍被公安機關攔下歸案。
對於上述事實,被告人唐小龍在庭審中也自願認罪,並接受了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經過、被害人費某某、項某的陳述、被告人唐小龍辨認犯罪現場的筆錄及照片、被告人唐小龍的供述、被盜的1庫奇牌手機清單、對被盜手機的價格鑒定意見,被害人購買。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根據法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唐小龍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小龍系初犯,追繳的部分贓物已退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小龍犯盜竊罪的事實成立、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小龍的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被采納。據此,為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唐小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壹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唐小龍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