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小龍,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籍貫四川省內江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在(略)。因本案於2017年4月25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臺州市路橋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暉,浙江李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2017)第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小龍犯搶劫罪,於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檢察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小龍及其辯護人陳暉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65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9月65438日晚,被告人唐小龍被黃(已判刑)傳喚至劉、在峰江街道興豐居的暫住地,黃以其父黃偉元在工作中被劉誤傷為由,向劉、索要人民幣65438元。次日,被告人唐小龍陪同黃向劉、索要人民幣700元。經鑒定,葉茂華為輕傷。
被告人唐小龍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同案犯黃的供述、被害人、劉的陳述、證人黃偉元、熊太剛的證言、辨認筆錄及圖片、傷情鑒定、抓捕過程等證據證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結夥以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唐小龍在* * *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為從犯,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小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