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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法律主觀:

我國社會正處於急劇的轉型時期,新生事物層出不窮,法律規範與現實社會的變化沖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從事經濟活動的許多企業人員稍有不慎,就掉進了法網,輕則違法,重則犯罪。由於區別經濟活動重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在法律中往往不夠清晰,評判標準種類繁多而且相互沖突,加上司法工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對經濟學知識所知甚少,導致在經濟犯罪審理中出現了許多的冤假錯案。解決這壹問題的根本辦法是聘請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資深律師做辯護人。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當事人由於對律師行業不熟悉,聘請律師時僅僅看中是否有關系,其實這是遠遠不夠的,稍不留神延誤了法律幫助的時機,未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利。我們要相信壹點,無論律師與司法界有多深的關系,他都不可能進行違法辯護,無論法官有多麽腐敗和不公,他都不可能在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面前作出違法的判決。刑事辯護中,律師最重要的工作在於,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分析和甄別,找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證據之間的矛盾和漏洞、證據的不足和瑕疵,尋找並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請求法院依法調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根據法律和事實提出明確和肯定的辯護意見,運用法律知識和語言技巧打動法官和檢察官,使法官和檢察官跟著律師想問題,沿著律師的思維尋找判決的結論。律師要做到這壹點不容易,但刑事犯罪的當事人就的聘請這樣的辯護律師,才不會花冤枉錢,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更應找到這樣的辯護律師,才能獲得壹個公正的判決,消除冤假錯案的隱患。模棱兩可、界限不明、容易出現冤假錯案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以下罪名: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擾亂市場秩序罪,貪汙賄賂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涉及這些罪名的經濟犯罪案件壹般都是非常復雜的,要求辯護律師不僅要有刑事辯護的知識和經驗,還要能夠熟練運用證券法、金融法、財政法、稅法、公司法、企業法、合同法、海關法等經濟法規,更不能缺少有關企業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稅收征管、銀行規範、貿易慣例等經濟學基本常識。經濟犯罪案件中的證據往往是壹些發票、財務憑證、會計報表、納稅憑證、銀行票據、經濟合同、公司管理文件、高級管理人員的指令和簽字憑據,這些證據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環境、不同的表達方式、不同的企業內控機制中所表達的意思並不相同,正確認定這些證據的真實意思和效力,對於分析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此罪與彼罪、犯罪動機之有與無非常重要。同壹張經濟憑證,作這種分析則屬於正常的經營活動,作那種分析則屬於經濟犯罪了,如職務侵占、資金挪用、貪汙、行賄、受賄、合同詐騙等認定,往往是壹種對獎金分配、傭金所得、股利分紅、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錯誤分析。那麽,經濟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如何聘請辯護律師呢?從本人十多年的律師生涯看來,經濟犯罪案件當事人最好在偵查階段就有律師提供幫助,因為對經濟憑證的第壹解釋是來自於被告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壹旦被拘留則失去了人身自由,往往處於極度恐慌之中,在某些刑偵人員的連懵帶騙、誘供逼供下無所適從,向刑偵人員所作的供述往往是對經濟行為的錯誤認識,置自己於不利之中。如果刑偵階段律師迅速到位,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告知涉嫌罪名的性質、刑期、構成要件和認定辦法,犯罪嫌疑人就會獲得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辯護能力,犯罪嫌疑人就能較好地配合律師查清案情真相,為庭審中相互配合打下基礎。這是從聘請律師的時間上來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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