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目的是交通事故後逃逸,意思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及時搶救傷者,履行施救義務而離開現場,不能認為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2006年6月6日,被告人阮×東酒後駕駛無證無照無牌二輪摩托車,從江西省寧都縣石上鎮張連湖村石英礦前往寧都縣。21時許,途經長沙公路會同鄉北頭村路段時,與鄭X生的自行車相撞,造成鄭X生、阮X東、李X生倒地。被告人阮*東、李*生傷口流血,遂推摩托車離開現場前往醫院救治。鄭某的同伴楊果在壹農戶家報警後,鄭某在楊果家的陪同下步行回住處,次日被送往醫院治療,並進行開顱手術。經法醫鑒定,鄭*為重傷壹級..在這起事故中,縣交警大隊認定阮*董負全責。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阮*董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後逃離現場。被告人阮X東辯稱,事故發生後,鄭X生看起來正常,但他和李X生受傷流血。李X生得馬上去醫院,當時下著雨。為了防止傷口受潮,他把摩托車推離了現場。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阮*董駕駛無牌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造成壹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關於被告人阮*東推著大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問題,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後,阮*東、李*生、鄭*生均倒地受傷。從表面上看,阮*東和李*生的傷勢比較明顯。因為當時下著雨,阮*董和李*生離開了現場,目的是去醫院治療。這是合理的,並認為他們有能力逃避法律調查。因此,本案中,不宜認定被告人具有肇事後逃逸的情節。鑒於被告人阮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有悔罪表現,對其予以從輕處罰。65438+2006年10月25日,寧都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項、第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阮冬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判後,檢察院未提出抗訴,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酒駕逃逸不被認可:否認酒駕逃逸沒用。酒後駕車逃逸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沒有人員傷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隱藏或者遺棄在事故現場以外,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