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他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
(3)和解;
(4)反訴;
(五)提出或者申請撤回申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分為兩類:壹類是檢察機關審查後提起的公訴案件,壹類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訴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分為壹般代理人和特別授權代理人,委托書中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特別授權包括承認、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和解、調解、上訴或反訴。
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授權委托書中只寫“全權委托”而沒有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上訴或者反訴。也就是說,如果委托書上只寫了“全權代理”而沒有具體授權,則視為總代理。
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和現住址。委托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委托事項必須寫得清楚具體。需要註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並能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3.委托的權限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有效依據,律師在書寫委托書時必須寫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