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義務是什麽?
1.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3.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5.不得與他人串通損害代理人利益;
6.不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等當事人。
綜上所述,全國各地的律師事務所很多,所以律師也很多,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優勢,各有各的優勢。同時,律師要有自己的道德品質,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