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審中,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兩次建議延期審理;經天津壹中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庭將暫停審判壹次。審判現在結束了。
2.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於2065438年2月+04日至2065438年7月,擔任天津祥雲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天津祥雲盛泰投資有限公司”)業務員、團隊經理、團隊經理,夥同孟桂霞、田寶霞(均另案處理),組織業務員以口頭宣傳、發放傳單等方式宣傳天津祥雲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並承諾高額利息,為天津祥雲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趙鑫等吸收社會公眾資金16150元。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李忠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
3.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忠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至三年,並處罰金。被告人李忠對指控的事實及性質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的定性無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忠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李忠不是提議者、策劃者,主觀惡性較小;3.被告人李忠認罪,自願認罪,請求法院在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