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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華的個人生活

田文華,1942年出生,1966年張家口農學院獸醫專業畢業,分配到當時的石家莊牛奶廠(三鹿集團前身)工作。此後,田文華壹直在基層工作,如餵牛和接生嬰兒,直到他逐漸走上領導崗位。

1983,田文華成了牛奶廠的副廠長。對技術創新有充分認識的田文華,做出了壹個影響企業未來20年發展的重要決定:爭取拿下國家“母乳配方工程”,成為原輕工業部“母乳粉”定點生產企業之壹。

從65438到0987,田文華被提升為這個企業的負責人。

1993年,三鹿終於解決了“母乳餵養奶粉配方”問題,公司也登上了全國奶粉銷售冠軍的寶座,15年不變。在田文華領導的21年間,他是石家莊乳品公司的黨總支書記、黨委書記。她本人也被各種光環籠罩,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如果沒有三聚氰胺事件,田文華的壹生將在榮譽和成功中度過,因為她創辦了那麽多大企業,上繳了那麽多利稅,解決了那麽多奶農和工人的就業問題。事實上,她非常接近這樣的成功。66歲的她,只是想看著自己壹手創建的企業走向資本市場的殿堂才離開。然而命運在這樣的時候跟她開了壹個很大的玩笑,是壹個玩笑,但卻是壹個悲劇的玩笑,因為牽扯到了那麽多無辜孩子的生命和健康,因為人們發現在她輝煌成功的背後是壹些黑暗的場景:在這樣的場景裏,知道了奶粉被添加。

添加三聚氰胺,可導致結石,甚至死亡,公司仍有產品上市。2008年9月16日,三鹿集團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和程序,解除田文華董事長職務,並解除其總經理職務,同時當地公安機關將其刑事拘留。田文華和她的高管被起訴。

2008年的最後壹天,壹系列“毒奶粉”刑事案件的審理達到高潮——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站在被告席上。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乳制品,被告人、、杭、吳菊生分別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奶產品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66歲的田文華當庭落淚。面對指控,她承認這是“真的”。她說:“我感到心碎。我沒想到,也不想看到三鹿事件發生。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壹切懲罰。”但這樣的遺憾和眼淚,並不能挽救嬰兒的生命,也不能讓破產的三鹿起死回生。“毒奶粉”事件曝光後,三鹿品牌立即名譽掃地,最終破產,田文華面臨生死,享年66歲。幾乎壹夜之間,她成為中國“毒奶之王”,被業界稱為“中國乳業的罪人”。

因為三聚氰胺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田文華的企業只是冰山壹角,後來發現三聚氰胺在整個行業被廣泛添加。於是行業進入了被消費者唾棄,被政府勒令認真整改的時期。名聲掃地,銷量壹落千丈,哀鴻遍野。

田文華是唯壹壹個為整個行業存在的錯誤承擔“責任”的人,這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現在田文華已經沒有機會在商場上證明自己了,但她給這個行業留下了深刻的教訓:提醒這個行業的參與者,只有真正關註消費者的健康,才能換來壹條健康的企業發展之路。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事案件中最受關註的三鹿集團及其前董事長田文華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從田文華的審判來看,她的認罪態度仍然良好,她承認指控是“真實的”。但縱觀庭審,我們發現,庭審似乎是針對“三鹿壹家”的。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沒有壹個監管官員,無論大小,縱容、包庇、玩忽職守,與田文華壹起受審。這樣的審判,且不說讓中國數以萬計等待三鹿奶粉事件的嬰幼兒及其父母親人失望,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

“三鹿奶粉”被媒體曝光時,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團向石家莊市政府舉報受汙染奶粉,但市政府並未上報。直到9月8日,新西蘭總理克拉克召開部長級會議,決定跳過中國地方政府官員,向中國中央政府通報,才逐漸揭開隱藏的真相。

“三鹿奶粉”事件始於田文華和她領導的三鹿集團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生產銷售假奶粉,但推波助瀾的是各級監管官員。雖然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季春堂、副市長張法旺等壹批地方官員被免職,但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無論是高層官員,還是直接負責的低級別官員和具體執法人員,我們都沒有看到他們中的任何壹人出庭受審。

截至2008年6月27日8時,共報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奶粉導致泌尿系統異常的兒童29.4萬人。三鹿奶粉事件的後果並不嚴重。根據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因瀆職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應當立案。我不知道三鹿奶粉這樣後果如此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沒有監管人,刑法中有沒有督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的瀆職罪,有沒有用?

行政問責不能代替刑事問責。當官員失職達到刑事問責的標準,就必須啟動刑事問責,否則不足以警示官員勤政盡責。因此,我希望對田文華等人的審判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審判的序幕。接下來,審判風暴要吹向監管官員,大大小小,縱容、包庇、玩忽職守的人!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66歲的董事長田文華含淚入獄。六年後,72歲的田文華被判了不同的刑期,她和她的家人仍在小心翼翼地等待她在兩三年內被保釋就醫。

2011年11月,河北省高院裁定將田文華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5月,石家莊中院裁定減1年9個月。根據田文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的情況,經審查記功三次。

2014年7月30日,河北省女子監獄負責宣傳對接的科長張向東被問及田文華減刑至18是否合法合規,他用了三個“是”表示肯定。

至於從2013減刑為18的依據,以及其在獄中特殊待遇的問題,河北省女子監獄副監獄長楊表示,他無權對相關問題進行說明。然而,田文華減刑的具體原因似乎是壹個不能公開的秘密。

曾擔任律師的楊說:“當時,我是負責整個三鹿事件的律師。去年減刑了,司法系統沒多少人知道這件事。”“田文華在監獄裏的待遇應該不同於普通犯人。畢竟她的年齡擺在那裏,不會讓她幹重活的。”

根據法律依據,無期徒刑罪犯主要是在獄中表現好,獄中也有相關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提到,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老年、肢體殘疾罪犯的減刑、假釋(不含自殘、傷殘),應當主要以實際表現悔罪為主”。根據上述規定,田文華減刑至18,這是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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