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出生的田文華1966年畢業於張家口農業專科學校獸醫專業,1968年分配到當時的石家莊市牛奶廠(三鹿集團前身)工作。此後,田文華從給母牛餵食、接生等最基層的工作開始幹起,直到逐漸走上領導崗位。
1983年,田文華成為牛奶廠生產副廠長,對技術創新有充分認識的田文華同時做出壹個影響到企業今後20多年發展的重要決定:設法爭取到國家“奶粉配方母乳化課題”,躋身原輕工部“母乳化奶粉”定點生產企業行列。
1987年,田文華晉升為這家企業的當家人。
1993年,三鹿終於攻克了“奶粉配方母乳化”課題,公司也由此登上全國奶粉銷量冠軍的寶座,並連續15年保持不變。 在田文華帶領的21年間,石家莊乳業公司黨總支書記、黨委書記。她自己也壹直被各種光環籠罩,並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如果沒有三聚氰胺事件,田文華的人生就會在榮譽和成功中度過,因為她做起了這麽大家業,上繳了那麽多的利稅,解決了那麽多奶農和工人的就業問題。事實上,她已經很接近這樣的成功了。 66歲的她只是想看著她壹手締造的企業走向資本市場的殿堂再行離開,然而,命運在這樣的時間點上和她開了壹個大大的玩笑,是玩笑,但卻是很悲劇的玩笑,因為牽扯那麽多無辜兒童的生命和健康,因為人們發現,她輝煌的成功後面竟是這樣壹些黑暗的場景:在這樣的場景裏,已經明知奶粉裏添
加可以致人結石乃至死亡的三聚氰胺,企業仍有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2008年9月16日,三鹿集團董事會按照章程及程序罷免田文華董事長並解聘其總經理職務,同時當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刑拘。田文華和她的高管被起訴了。
2008年的最後壹天,持續數日的“毒奶粉”系列刑事案審判進入最高潮——三鹿集團前董事長——田文華,站到了被告席上。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華、王玉良、杭誌奇、吳聚生分別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液態奶制品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席上,66歲的田文華當庭落淚,面對指控,她承認事情“屬實”。她說:“我覺得撕心裂肺痛不欲生,我沒想到,更不願看到三鹿事件發生,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壹切懲罰”。但這樣的悔恨和淚水挽救不了嬰兒的生命,也不能使已經破產的三鹿起死回生。 “毒奶粉”事件曝光後,三鹿品牌立刻聲名掃地,最終破產,而田文華也在66歲時面臨生死劫難。幾乎是壹夜之間,她成為中國“毒奶大王”,被業界稱之為“中國乳業的罪人”。
因為三聚氰胺帶來的沖擊是巨大的,田文華的企業被查處只是冰山露出壹角,後來發現整個行業普遍存在添加三聚氰胺的情況。於是這個行業進入了被消費者唾棄和被政府勒令嚴肅整頓的時期。信譽掃地,銷售重挫,哀鴻壹片。
整個行業都存在的過錯,卻由田文華壹人來承擔“罪名”,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如今田文華已經沒有機會再在商場證明自己了,但她給這個行業留下了壹個深刻的教訓:提醒這個行業的參與者,健康的企業發展之路是要靠真正重視消費者健康才能換取的。 2008年1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最受關註的三鹿集團及原董事長田文華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從田文華庭審的情況來看,她的認罪態度還是比較好,承認指控“屬實”。不過,縱觀庭審,我們發現,庭審似乎就是針對“三鹿家族”的審判,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縱容、包庇、失職的大小監管官員,卻沒有壹個與田文華同堂受審。這樣的審判,不要說讓翹首期盼的全國數萬名“三鹿奶粉事件”受害嬰幼兒和他們的父母親人失望,在法律上講,也不是公正的。
當“三鹿奶粉”被媒體曝光後,在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團將奶粉受汙染的情況上報了石家莊市政府,但市政府未上報。直至9月8日,新西蘭總理克拉克召開了壹個部長級會議,決定跳過中國地方政府官員,將相關情況通知中國中央政府,由此逐步揭開瞞報的真相。
“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始於田文華與她領導的三鹿集團在奶粉上添加三聚氰胺,生產銷售偽劣奶粉,而推波助瀾者,卻是各級大小監管官員。雖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包括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石家莊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在內的壹批當地有關官員被免去職務,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無論級別高的官員,還是直接主管的低級別官員和具體執法人員,我們都沒有看到壹個出現在庭審之中。
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時,全國累計報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它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29.4萬。“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後果不可謂不嚴重。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應當以玩忽職守罪予以刑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因玩忽職守,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應予立案。如果在“三鹿奶粉”這樣壹個後果如此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事件中,都沒有壹個監管官員出庭受審,我不知道,玩忽職守這樣壹個督促國家機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的罪名,規定在刑法中還有什麽用處。
行政問責不能代替刑事問責,當官員瀆職的行為達到了刑事問責的標準時,就必須啟動刑事問責,否則不足以警戒官員勤勉從事,恪盡職責。所以,我希望,田文華等人的受審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庭審的序幕,下壹步,庭審風暴應當刮向縱容、包庇、失職的大小監管官員!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案發, 66歲的董事長田文華含淚進了監獄, 6年過去,72歲高齡的田文華已改判有期, 她與家人仍然在小心翼翼地等待著兩三年後其能保外就醫。
2011年11月,河北省高院裁定將田文華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5月,石家莊中院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根據是田文華服刑期間認罪伏法,遵守監規紀律,先後獲考核記功獎勵3次。
2014年7月30日, 河北省女子監獄負責宣傳對接的科長張向東被問到田文華減刑至18年是否合法合規時, 他用了三個 “對的” 表示肯定。
而針對田文華2013年減刑到18年是什麽依據, 以及其在監獄內享受特殊待遇的問題, 河北省女子監獄副監獄長楊玉芬表示, 沒有職權解釋相關問題。然而, 田文華減刑的具體緣由, 似乎成了壹個不能對外公布的機密。
擔任過田文華代理律師的楊旭升表示,“當時我是負責整個三鹿乳業事件的代理律師, 去年的改判減刑, 司法系統也沒有多少人知情。”“田文華在監獄的待遇應該跟普通犯人不太壹樣, 畢竟年齡在那裏, 不會讓她幹重活。”
根據法律依據, 無期徒刑罪犯主要是在監獄有較好的表現, 監獄裏有相關加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中明確提到,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 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服刑二年以後, 可以減刑,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 (不含自傷致殘) 罪犯的減刑、 假釋, 應當主要註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根據上述規定, 田文華減刑改判至18年, 是無期改判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