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2.證人:指能夠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事實和情況的人;
3.律師:指代表當事人出席聽證會的法律專業人員;
4.旁聽人員:指參加聽證會、旁聽、監督和評價聽證程序的有關單位人員或各界人士;
5.調查人員:指負責調查、審查案件事實的有關人員;
6.主持人:指負責主持聽證程序,保證聽證公正、公開、合法的人員;
7.記錄員:指負責記錄聽證會全過程和結果的人員。
參加聽證會的流程如下:
1.領取通知書:領取聽證會通知書後,請認真閱讀通知書,了解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題和參加人員。
2.準備材料:準備聽證會所需的證據材料、意見或建議;
3.準時到達:準時到達聽證會地點,辦理身份驗證手續;
4.提交證據或發言:聽證會開始後,聽證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妳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妳準備好的證據或進行妳的發言;
5.回答問題:聽證會上可能有聽證員或其他參加人提出問題,需要妳回答問題,提出妳的意見;
6.聽證會結束:聽證會結束後,可以提交補充證據或意見,等待聽證員作出決定或建議。
綜上所述,不同的聽證會可能有不同的流程和程序,所以在參加聽證會之前,最好先了解相關的規定和要求,做好充分的準備。同時,在聽證會上要禮貌合作,尊重其他參加人的權利和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4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