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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會議規則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的基本規則;

1.關於庭前會議的開始。除了規定人民法院在四類案件中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外,還規定控辯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當然,如果控辯雙方都申請召開庭前會議,並不會導致庭前會議的必然召開。人民法院應當對控辯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但不壹定要召開庭前會議。但是,如果決定不舉行預審會議,則應通知申請人。

2.關於召開庭前會議的方式。審前會議壹般不公開舉行。同時,考慮到部分案件的庭前會議可能只解決回避、管轄、閉門審理等簡單的程序性問題,且當事人及辯護人可能暫時不在本地,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采用視頻會議方式進行。在不影響庭前會議質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靈活舉行庭前會議,既方便訴訟,又能提高訴訟效率。

3.關於庭前會議主持人。預審會議壹般由審判長主持。同時,考慮到合議庭還有其他成員,且合議庭對案件負責,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審判長不能主持的,合議庭其他成員也可以主持。根據案件情況,審判長可以指示助理法官主持庭前會議。

4.關於庭前會議的參與人員。合議庭的其他成員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同時,基於保護被告人權益、形成控辯平等對抗、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者”的要求,檢察官和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

關於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兩點:壹是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串通,特別是在庭前會議中,凡涉及被告人供述的(包括對庭前供述的異議和排除非法供述),可以按照審判程序組織被告人逐壹參加庭前會議;其次,如果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辯護人應當聽取被告人對庭前會議處理事項的意見,註意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5.關於庭前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司法實踐中的庭前會議作為壹種審前準備程序,在正式開庭前召開,是其應有之義。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後,可以在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則》第四條註重總結推廣“三個規則”的經驗和做法。各級人民法院要以實施“三個規則”為契機,著力提高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率、律師辯護率和當庭宣判率,努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要采取實地考察、庭審等方式,加強法院之間的溝通,* * *享受經驗,* * *提高。要采取積極穩妥的方法,加強正面宣傳報道,營造各方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新做法,要認真總結,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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