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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規程是什麽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的基本規程:

1.關於庭前會議的啟動。除規定4類案件人民法院可視情況決定召開庭前會議外,還規定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當然,控辯雙方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的,不會導致庭前會議的必然召開,人民法院對控辯雙方的申請要予以審查,認為有必要的則召開庭前會議,沒有必要的則無需召開,但決定不召開庭前會議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2.關於庭前會議的召開方式。庭前會議壹般不公開進行。同時,考慮到部分案件庭前會議可能僅解決回避、管轄、不公開審理等爭議較為簡單的程序性問題,當事人、辯護人等可能壹時不在當地,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采用視頻會議等方式進行。在不影響庭前會議質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采用靈活方式召開庭前會議,既方便訴訟,又能提高訴訟效率。

3.關於庭前會議的主持人員。庭前會議壹般由承辦法官主持。同時,考慮到合議庭還有其他成員,且合議庭***同對案件負責,在承辦法官有特殊情況不能主持的情況下,規定其他合議庭成員也可以主持。根據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可以指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

4.關於庭前會議的參與人員。合議庭其他成員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同時,基於保護被告人權益,形成控辯雙方平等對抗,以及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者”的要求,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

關於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要註意把握以下兩點:首先,有多名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特別是庭前會議中,涉及被告人口供的場合(包括對審前口供的異議及非法口供的排除),可參照庭審程序,分別組織被告人逐壹參加庭前會議;其次,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的,辯護人應當就庭前會議處理事項聽取被告人意見,註意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

5.關於庭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作為庭前準備程序,司法實踐中庭前會議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召開,是其應有之意。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後,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第四條 註意總結和推廣試行“三項規程”的經驗做法。各級人民法院要以貫徹“三項規程”為契機,以提高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率、律師辯護率和當庭宣判率為重點,著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要采取實地考察、庭審觀摩等方式,加強法院之間的溝通交流,***享經驗,***同提高。要采取積極穩妥的方法,強化正面宣傳報道,營造各方***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探索的新經驗、新做法,要認真加以總結,並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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