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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完庭前會議就知道怎麽判了。

根據相關法律知識,我們知道,法院要開庭審理重大案件時,壹般會先召開刑事庭前會議。而且,庭前會議有其相關的法律制度。對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審判人員可以在開庭前召集相關人員排除、整理證據。那麽,如何看待刑事庭前會議中的證據,以下我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解答。

如何看待刑事庭前會議中的證據

出示證據的範圍

首先,能夠在庭前會議上展示的證據,應該是控辯雙方決定當庭出示的證據。控辯雙方已經掌握但決定不當庭出示的證據,不需要在庭前會議中展示。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司法實踐中關於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還有壹種證據,即附帶證據。它們是否需要在法庭上提出是壹種有待確定的類型——這取決於對方是否反對證據的資格。對於此類證據,壹旦控辯雙方決定在庭前會議中解決證據的資格問題,則視為已決定當庭出示,應允許在庭前會議中出示。

例如,第13條第1款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依法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上通過出示相關證據材料,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其次,控辯雙方決定當庭出示的證據包括兩類,壹類是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前已經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另壹類是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前已經收集但尚未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包括關於證據資格的旁證。

出示證據的方式

擴展數據

展示證據的方式根據所要展示的證據是否已經事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而有所不同。對於已經隨案移送或者在庭前會議前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人民法院壹般會在召開庭前會議時通知控辯雙方宣讀。因此,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組織證據展示:庭審:辯護人,妳對公訴機關的證據有異議嗎?辯論:?庭審:公訴人,妳對辯護人的證據有異議嗎?男:?辯護人、公訴人對對方證據無異議的,證據展示結束。辯護人、公訴人對對方證據有異議的,庭前會議主持人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繼續組織證據展示:

庭審:辯護人/公訴人,妳不同意公訴人/辯護人的哪些證據?有異議嗎?這時候要註意兩個方面:壹是辯護人、公訴人對對方多項證據有異議的,主持庭前會議的人要要求辯護人/公訴人對有爭議的證據名稱逐壹說明;其次,主持庭前會議的人應當主持並指導辯護人/公訴人細化異議內容,應當明確爭議證據審查認證的細分要素,而不是籠統地就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等證據屬性終結異議。比如,當辯護人/檢察官表達的異議意見是“對證據合法性有異議”時,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要繼續引導辯護人/檢察官細化異議方向。

就這樣,直到引導辯護人/公訴人說出與證據合法性相關的詳細要素,如無搜查證搜查、XXX親屬案中威脅取證等。;當辯護人/檢察官表示的異議是“對證據真實性有異議”時,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還應繼續引導辯護人/檢察官細化異議。“辯護人/公訴人,妳指的是形式的真實性還是內容的真實性?”必要時,應說明形式的真實性和內容的真實性。辯護人/公訴人回答後,繼續以引導合法性異議細化的方式,引導辯護人/公訴人講述與證據形式真實性或內容真實性相關的細分要素。

對於庭前會議前尚未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召開庭前會議時,由控辯雙方申請。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應當首先要求申請庭前會議的當事人說明擬出示的證據名稱、證據來源、擬證明的事項和證據的主要內容。必要時,應將相關證據材料交給對方閱讀,並留出合理的閱讀時間。然後按照庭前會議前主持出示已隨案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方式,組織控辯雙方完成證據出示。

出示證據的限度

庭前會議是壹種審前準備程序,為法院集中連續審理服務。不能通過召開庭前會議來削弱或替代法院審判職能。關於證據展示,主持庭前會議的人應當在證據展示中記錄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但不能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認證。只有在法庭調查時,才能當庭宣讀,並得到控辯雙方的確認。對於控辯雙方在舉證過程中存在異議的證據,應當允許相對人政策解釋異議,對於證據資格異議,應當允許相關當事人出示與反駁異議相關的證據材料。

之後,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還應當聽取對證據有異議的壹方的意見,詢問對有爭議的證據是否有異議。如無異議,應在庭前會議記錄中記載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但不能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認證。只有在法庭調查時,才能當庭宣讀,並得到控辯雙方的確認。如利害關系人仍有異議,將顯示到目前為止的庭前會議證據,並將相關情況記入庭前會議紀要,在法庭調查時對相關問題進行充分質證。既不能在庭前會議上作出鑒定結論,也不能邀請偵查人員、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庭前會議上作證。

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的後果。

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審查結果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排除可以通過程序性審查排除的非法證據,排除的非法證據在庭審中不再出示。

第二,確定合法證據的合法性,在法庭上出示並作為審判的依據。

再次,不確定是否為非法證據的,在程序審查後對爭議進行匯總,確定庭審過程中需要出席排除非法證據的證人、調查人員、鑒定人名單,確定舉證程序和方式。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證明證據的合法性,無法證明的,由法官在法庭上進行實質審查,結合被告人當庭供述等證據,決定是否予以排除。

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可能導致證據不足的,法院經審查,應當補充材料,依法受理,決定不予受理。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壹般都是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查時間比較長。庭前會議結束後,檢察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根據證據排除情況及時補充證據材料。因為庭前會議沒有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不宜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或決定,即召開庭前會議不會影響審判如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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