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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其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畢竟,作為庭審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環節,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居中裁判的基礎。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明確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作出判決、裁定: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壹、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壹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後,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壹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壹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壹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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