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可以調取,但不排除部分法院不配合,多讓律師和法官溝通。
這個問題引出了兩個主要問題。第壹,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是否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預測?律師有沒有告知委托人訴訟風險?第二,庭審前律師有沒有通知委托人出庭?律師盡到告知義務了嗎?
對於第壹個問題,我們律師在受理案件之前,壹定要告知委托人訴訟風險。目前廣東省律協在受理案件時要求當事人出具書面的《訴訟風險告知書》。律師不僅要關註案件事實,更重要的是分析證據,做好法律搜索。壹般情況下,勝訴概率是可以預測的。
當然,預判不代表打官司有保障。不要解讀為100%。希望大家理解為對律師職責和職業素養的更高要求。
關於第二個問題,壹般情況下,委托律師出庭的,委托人可以不出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