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根據審判的實際情況進行的。對於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法院調解確實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壹種制度(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確認婚姻、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調解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2004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04年8月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6日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對壹審、二審、再審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第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壹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歷、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有利於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
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確認和解協議,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制作調解書。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首席調解員和書記員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相關訴訟權利義務。
第六條答辯期屆滿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普通程序案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日內,簡易程序案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私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可以對當事人分別進行調解。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九條調解協議的內容超過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十條調解協議由壹方當事人承擔不履行協議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壹方不履行協議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十壹條調解協議約定壹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明保證人,並將調解書送達保證人。保證人未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第十二條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壹)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第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調解書經當事人同意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在協議書上,經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發送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憑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四條當事人未就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該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五條對調解書內容沒有權利和義務的壹方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民事調解協議的本意與調解協議不壹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更正民事調解協議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確認,制作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意見是調解協議的組成部分,調解書應當記入調解書。
第十八條當事人通過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調解書確定的保證條款的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滿足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壹方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調解協議確定的民事責任後,對方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調解協議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該標的物上已存在的第三人的財產權和優先權不受影響。執行期間,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調解。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6日起執行。
庭外調解後後悔了怎麽辦?您好,中國快遞法將為您解答。如果是訴訟外和解,悔過者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幫到妳。
庭外調解的理由是什麽?能贏就不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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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調解被法官誘導怎麽辦?我可以收集證據,起訴維權糾錯。
仲裁是壹種庭外調解嗎?仲裁是壹種庭外調解,主要依據如下: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另壹種是爭議發生後締結的,是將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庭外調解是指當事人不經開庭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有三種方式:庭前調解、特邀調解員調解、律師和解。
庭外調解後反對法律的理由是什麽?庭外和解:判決前,雙方可隨時和解,和解後壹般撤訴,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庭外和解沒有其他條件。關鍵是雙方達成共識,自行達成和解方案。當然是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庭外調解需要註意什麽?調解的前提是妳需要知道不調解會得到多少賠償。如果比正常判斷略少,可以接受,肯定省時省力。我先給妳介紹壹下賠償項目,讓妳對賠償項目和金額有個大概的了解。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其中,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自傷殘之日起每壹級賠償2年計算,即按照2年的十級, 九級4年,八級6年,七級8年,六級10年,五級12年,四級12年。 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受害人年齡在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受害人實際收入未因受傷而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障礙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其中,治療費以醫院開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發票為準;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損失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前三年平均收入計算;無法計算前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當地統計局計算的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收入計算;
護理費、家庭護理費可按家庭的誤工費計算;
交通費,憑票支付;
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夥食標準計算;
營養費需要醫院出具加強營養的證明,具體金額法院會酌情支持;
如果受害人要去外地治療,不能住院,機票可以支持住宿費;"
按照上面的計算方法大致算出賠償金額,然後找對方調解。當然,妳要知道,調解是壹種妥協,所以比計算的金額多50%左右,給了對方討價還價的機會,也給了妳妥協的空間。總之,我們要堅強,以情感動人,感動評委,堅守自己的底線。
庭外調解有時間限制嗎?如果有,過了庭外調解期如何處理?當然需要雙方協商,法院同意不超過審理時限。如果妳反悔,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也是可以的。
判決前允許調解。
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何在庭外調解與被害人的聯系,賠償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從輕處罰。聯絡法官自願繳納罰款,並請求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