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法規只限制個別律師為兩個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同案未處理但犯罪事實有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擴展數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壹)為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被害人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三)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咨詢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4)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承辦原法院、檢察院辦理的案件;
(五)擔任過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代理承辦其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
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高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