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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