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規範》第五十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與其委托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關系。
律師擔任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四)在同壹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時擔任同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並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同時為爭議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對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6)非訴訟業務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除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外,還擔任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
(七)終止委托關系基本涵蓋了與同壹律師事務所或同壹律師繼續審理或辦理案件並接受對方委托的各類案件。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律師執業的內部管理和監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犯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和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成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也可以由律師自己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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