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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可以用同壹個店名嗎?

不,我給妳看商標法妳就明白了。商標法是確認商標專用權,規定商標註冊、使用、轉讓、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主要職能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商品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第三條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該商品的商標註冊。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第六條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3)缺乏鮮明的特色。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十五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反對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第十六條商標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第二十條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二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標識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第二十五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第二十六條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編輯本段]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定第二十七條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壹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後核準註冊的,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查公告後三個月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編輯本段]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編輯本段]第五章註冊商標爭議的認定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核準註冊前已經被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編輯本段]第六章商標使用管理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變更註冊商標的;

(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登記,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壹)冒充註冊商標;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編輯本段]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護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或者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編輯本段]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三條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費用另行確定。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商標管理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同時無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設立和保護商標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中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壹、登記原則

註冊是壹個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個,壹是註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通過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無論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並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申請人就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可以通過使用產生權利。根據這壹原則,第壹個使用人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我國商標法采取註冊原則。

第二,優先適用原則

在先申請原則是從登記原則衍生出來的重要程序原則之壹。由於商標專用權是以註冊為基礎的,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並不總是壹個人,因此根據提交申請的時間來確定誰擁有商標專用權是壹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這是先申請的原則。根據這壹原理,即使壹個商標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註冊,也會因為他人先申請而失去註冊機會,得不到商標專用權。當然,在先申請原則也是無效的。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時,專用權的歸屬必須通過其他方法確定。因此,第十八條也規定“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這說明在申請優先的前提下,我們也把使用優先作為適當的補充。

第三,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的壹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保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把別人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以保證法律關系中的各方都能獲得應有的利益,不損害他人的利益。當特殊情況下各方利益失衡時,就要進行調整,恢復利益平衡,從而維持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合法的權利範圍內以與其社會經濟目的相壹致的方式行使權利。

雖然現行商標法沒有明確使用“誠信”的概念,但許多關於商標權的設立、行使和保護的規定都體現了誠信原則的基本精神。比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關於“停止欺騙消費者”的規定;第八條第(八)項規定,不得將“誇大、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標註冊的行為;第二十七條關於“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行為的規定;第38、39和40條都體現了誠信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對“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解釋。作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所指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壹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過去我們在理論上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設立、管理和保護中,我們實際上是把它作為壹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第四,自願報名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就是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註冊。企業暫時不需要或者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可以不予註冊。註冊商標是允許使用的,但使用者沒有專有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嚴格來說,我國不是在執行純粹意義上的自願註冊原則,仍然是在自願註冊原則的前提下執行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強制註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壹步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人用藥品、煙草制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壹些與人民健康密切相關的商品進行強制註冊,是我國商標法的壹大特色。

五、集中登記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註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壹。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本身的特點,商標註冊應打破部門和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負責商標註冊的審批。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管全國的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商標註冊工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其他任何組織都無權辦理商標註冊,明確了集中註冊原則。分類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本地區的商標進行管理。實施分級管理有利於商標管理與當地實際緊密結合,使商標管理經常化、制度化。1.免費商標查詢: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tools/soft/cppun.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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