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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全文

《銅陵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8月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銅陵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全文,僅供您參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培育和發展我市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產權交易行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產權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包括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主體將合法擁有的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有償轉讓的行為。產權交易機構的產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或投資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第四條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產權交易雙方應當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國有企業轉讓的,在作出轉讓決定前,應當聽取轉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意見。

第六條本市轄區內未上市國有、集體企業的產權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禁止場外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私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機構。

第七條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由市監察、國資等部門實施全過程監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八條產權交易應依法納稅。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產權交易機構代收代繳。

第九條市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市產權交易的管理、協調和監督。包括制定產權交易機構的政策、規劃和管理制度,監督產權交易機構的業務活動,指導產權交易中介行業協會的工作。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產權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產權交易機構

第十條市產權交易中心是經政府批準、依法登記註冊的專業產權交易機構,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壹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發布產權交易信息的網絡平臺,形成可在線查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實現與其他產權交易所、國資、工商、稅務等相關權證變更登記管理部門的網絡互聯或者信息交換,及時提供產權交易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規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十二條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和律師事務所等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為產權交易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獨立、公正。

第三章產權交易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掛牌、協議轉讓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具體交易業務規則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並報市產權交易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產權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轉讓方的資質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相關的產權權屬證明;

(三)產權轉讓的相關批準文件;

(四)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產權受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受讓方的資質證明;

(二)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產權在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時,轉讓方應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財經類報刊及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產權轉讓公告,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求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公告期在交易前到期。

企業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在進入市場交易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國有產權轉讓,轉讓方應當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轉讓價格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

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取得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第十八條產權交易成交後,交易雙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債權債務的繼承和結算方式;

(五)產權交付事項;

(六)職工安置計劃;

(七)轉讓涉及的相關稅收負擔;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壹)交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

原則上,轉讓價款應壹次性支付。如果金額較大,壹次性付清有困難,可以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30%,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資金提供合法擔保,延期支付期間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給轉讓方,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轉讓國有和集體產權,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經主管部門審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沒有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集體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壹條產權交易當事人應當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在產權交易合同中約定職工(包括退休人員)的妥善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產權轉讓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準職工安置計劃。

第二十二條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家出資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拖欠職工工資、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並做好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交易雙方訂立的產權交易合同,應當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查,並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會員委托產權交易的,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產權交易當事人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到國資、稅務、商務、工商、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的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期限內辦理。

第二十七條產權交易機構收取的產權交易費用,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示。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中止交易:

(壹)產權轉讓有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產權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前款所列情形導致產權交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終止交易。

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產權交易主管部門報告產權交易情況。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國有產權發生異常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產權交易主管部門報告;有其他重大產權交易的,應及時向產權交易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凡權屬關系不清或有權屬爭議的,不得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會員不得在同壹產權交易中同時接受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委托,不得以脅迫、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進行產權交易。

第四章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產權交易當事人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或者市產權交易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市產權交易主管部門對產權交易機構違反產權交易規定的行為,經調查確認後,可以責令取消產權交易機構違反規定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因產權交易證書被吊銷導致產權交易無效並造成損失的,違反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轉讓方、受讓方或者會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集體產權在產權交易機構以外進行交易的,由市產權交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審批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審批或者在審批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外資在產權交易機構並購產權,還應當符合國家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要求,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當經國有資產出資人同意,並由產權交易機構管理。

本市國有企業受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產權交易程序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銅陵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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