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這在法律上規定了壹般自首的兩個要件:“自首”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首”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歸案前”是自首的期限。自首通常在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之前進行,或者在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之前進行,但尚未發現犯罪分子;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未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投案自首;(二)犯罪事實已經發現,但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投案;(三)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行為可疑,經有關組織詢問教育,自動投案的;(四)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未被發現,司法機關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前自首的;(五)犯罪分子作案後脫逃,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6)犯罪分子確實準備自首,或者正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7)實踐中,“送子女或親屬歸案”的人,壹般不是犯罪分子所為,而是在其父母、親屬的勸說和陪同下投案的,也視為自首。(八)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