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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到緬甸自首出國的過程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犯罪情節來認定。如果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近親屬應盡快當面咨詢律師,由律師以委托程序會見涉案人。了解案情後,到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閱卷,掌握偵查機關掌握的證據,了解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需要根據見面、閱卷、與辦案人員溝通後的結論來估計。在全面了解案情後,確定辯護方向,選擇無罪或輕罪辯護,從而使犯罪嫌疑人脫離處罰或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結果。走私兩次不會判刑,但是會罰款。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組織他人多次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較多的。其中多次走私是指走私三次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這在法律上規定了壹般自首的兩個要件:“自首”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首”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歸案前”是自首的期限。自首通常在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之前進行,或者在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之前進行,但尚未發現犯罪分子;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未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投案自首;(二)犯罪事實已經發現,但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投案;(三)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行為可疑,經有關組織詢問教育,自動投案的;(四)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未被發現,司法機關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前自首的;(五)犯罪分子作案後脫逃,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6)犯罪分子確實準備自首,或者正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7)實踐中,“送子女或親屬歸案”的人,壹般不是犯罪分子所為,而是在其父母、親屬的勸說和陪同下投案的,也視為自首。(八)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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