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公安機關的崗位是要經過政治審查的,壹般會要求妳到當地的派出所開具無犯罪的證明。根據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政治考察錄用僅規定考察對象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依據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簡言之,就是考察對象曾經有犯罪行為,無論是否受到過刑罰都不得錄用。其次,如果考察對象曾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也不得錄用。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刑事處罰,違法程度未達到刑事犯罪那麽嚴重。所以對因行政拘留而不得任用的行為給予了壹定的限制,僅限於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這意味著因其他行為而受到行政拘留的不會影響公安機關的錄用。
綜上所述,因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不是不得確定為錄用人員的條件。因此,無證駕駛而被行政拘留的人是可以到公安機關工作的。
如果偷渡行為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罪,依照刑法應當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偷渡未遂的,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減輕處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適用刑罰。因此適用對未遂犯減輕處罰,在法定最低刑,壹年以下判處刑法的也是合法的。
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不同。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並不是在法定刑中尋找中間線,在中間線以下處罰,而是應當與沒有從輕處罰情況下的處罰相比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涉及的罪名如果有多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法官有裁判權,可以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酌定進行量刑。
因此,如果偷渡行為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罪,犯罪未遂的,判處六個月是合理的。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 考察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壹)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三)組織、參加反對中國***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的;
(四)編造、制作、發表、出版、傳播反對中國***產黨、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的;
(五)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或者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的;
(六)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依據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曾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八)受過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者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被機關按規定取消錄用的;被機關或者國有企業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
(九)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十)曾被開除團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壹)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十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者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者公眾的;
(十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十四)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者集體資財的;
(十五)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被認定為組織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沒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上述人員屬於香港、澳門居民已領取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十八)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嚴重失實,且在規定的考察期限內,考察對象無法補齊或者涉嫌塗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二十壹)其他不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條件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