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乙組織多人在甲租用的農場地下盜掘金礦,並將挖出的金礦運到黃金加工廠提取黃金。2008年至2013年,* * *獲得黃金3萬多克,鑒定價值600多萬元。公訴機關認為,甲、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數額巨大,遂以盜竊罪向法院起訴。
第二,這個罪和那個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否準確,是律師首先要考慮的。律師接受委托後,經過對案卷的收集和研究,認為案件定性為非法采礦罪,更符合法律規定,涉案金額也相差較大,於是確立輕罪辯護的思路。
?(壹)盜竊罪和非法采礦罪的規定
盜竊罪,顧名思義,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公訴機關認為,本案中,A某等人通過秘密手段將屬於國家的金礦石盜竊提煉為黃金,並通過壹系列行為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轉化為自己的財富,屬於典型的盜竊罪。
非法采礦罪是壹種法定犯罪。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最高法定刑7年。律師認為,B某等人違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擅自開采黃金的行為更符合非法采礦罪。
(2)盜竊與非法采礦的區分。
結合本案事實,談談盜竊罪與非法采礦罪的具體區別。
1.從犯罪對象看,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非法采礦罪侵犯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和國家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管理制度。賈等人的非法采礦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開采金礦,破壞了黃金資源和市場管理制度。他行為的客體不僅僅是金礦石的所有權,還有自然環境、場所的安全衛生、社區關系、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都不是“盜竊”這個概念所能涵蓋的。
2.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甲雇傭工人開采金礦並挖掘礦井和坑道。有人負責通過圖紙找礦脈,有人負責鋪設雷管和炸藥。工人們分工明確,他們的操作方式符合礦物開采的基本模式。他們所付出的勞動、技術和風險成本都無法與盜竊相提並論。與盜竊罪相比,非法采礦罪的譴責力度應該大大降低。
3.從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來看,非法采礦罪是由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資源的日益稀缺,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而產生的法定犯罪,與隨著人類的出現而存在的盜竊等自然犯罪所保護的社會秩序有著本質的區別。會因為不同時期法律政策的變化而變化。
因此,壹個人和他人的行為需要考慮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定性,不能簡單地描述為“盜竊”。
第三,關鍵轉折點
?(壹)“從舊而輕”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壹個重要區別是,刑法的實施遵循“從舊到輕”的原則。2011刑法修正案(八)調整了非法采礦罪的認定。這壹重大變化應該足以引起辯護律師的極大關註,也正是這壹變化賦予了律師巨大的辯護空間。
2011修正前刑法(以下簡稱2011修正前刑法)關於非法采礦罪的規定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計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開采國家規定保護的特定礦種的,200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已失效)第壹條規定:
“非法開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的;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2011年以前,非法采礦罪的壹個前提條件是有“責令停止采礦後拒不停止采礦”的情節,公訴機關提交的材料並沒有證明A等人被責令停止采礦!事實上,A挖掘的尾礦也無人問津,沒有引起當地管理部門的重視。因此,壹旦認定A某等人屬於非法采礦,被告人在刑法修改前2008-2011期間的本案采礦行為不構成犯罪。
那麽,根據刑法2011之後的規定,如何處罰被告人在2011—2013期間的犯罪行為?
首先要明確,1988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黃金礦產保護性開采的通知》將黃金礦產列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最高法、最高檢2016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開采特定礦種價值25萬元以上至75萬元以下的,情節特別嚴重,可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遺憾的是,從被告人在2011—2013期間采集的金礦石價值來看,也已達到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二)量刑情節
雖然A等人挖掘的礦石價值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水平,但律師認為,B在本案中僅起輔助作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能真誠悔罪,主動上交違法所得並積極繳納罰款,無犯罪記錄,應減輕處罰。最終,法院采納了上述辯護意見,以非法采礦罪對被告人B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四。摘要
總的來說,這個案例有兩個突出的特點。壹是罪刑法定的辯護思維,二是運用“寬嚴相濟”的刑法原則實現這壹突破。
法定刑往往隨著國家政策、某壹行業、社會發展等因素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犯罪構成。這也是壹些律師認為法定刑的罪犯容易無罪辯護的原因。此外,相對於往往更為惡性的自然犯,法定犯的可罰性更低,如果犯罪較輕,很容易獲得從輕處罰機會。此外,律師作為職業法律人,應時刻掌握新舊法律,尤其是刑事領域的法律,應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