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5日淩晨,寧某某和黨某某在上海南站人工窗口購買K1805次列車2號車廂無座票前往杭州。在接受上海防疫工作人員檢查時刻意藏起手機隱瞞行程,從淩晨出發至晚上9點抵達目的地後並未尋找酒店,先後壹直在杭州較為人多的地鐵及商場閑逛,且通過監控清晰可見母女倆人不僅多次將口、鼻暴露在空氣中,且多次故意摘下口罩。2022年4月5日17點接上海警方通報,寧某某確診新冠肺炎陽性,經過杭州警方協查終在杭州來福士中心被抓獲。次日上午,杭州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調查。針對此事件,網絡上議論紛紛,除了對雙方道德方面的譴責,更是對於該行為的法律責任追責。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
根據上海高院印發的《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版)》,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處罰。
徐桐律師點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主要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的公***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該危險必須是具體的、現實、緊迫的危險,該具體危險需要達到危及多數人或不特定對象的可能性,即“公***”的生命、健康,具體為使用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的行為。
關於本案,通過現有線索分析,該母女淩晨出發抵達杭州後的所有行為較為異常,完全不符合正常遊客的行蹤軌跡,而新冠肺炎屬於突發傳染性疾病,具有高度傳染性,若經證實該母女先前已得知確診陽性的事實,可推測兩人主觀上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故意,足以危害杭州市的社會公***安全與社會管理秩序,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退壹步而言,即便該母女主觀上並未知曉自己已確診新冠陽性,但兩人客觀上隱瞞從疫情高發地區(上海)的旅居史或行蹤軌跡的行為,在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情況下,即使未構成刑事犯罪,也依然屬於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此外,基於本案現已由杭州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立案,若相關被害者因此遭受人身權利的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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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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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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