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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轉包、租賃有什麽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農民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其承包的村集體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轉給第三方經營,由原承包方或第三方與村集體履行原承包合同。互換和入股兩種流通方式很好理解。但是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分包、租賃、轉讓的區別。今天主要講這三種流通方式。

?什麽是分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商應根據分包時商定的條件對分包商負責。

什麽是租賃?

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

什麽是轉移?

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

土地轉讓、轉包和租賃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分包、租賃和轉讓之間的相似之處:

(1)轉包、出租、轉讓均由承包方主張權利,或轉包、出租、轉讓;

(2)轉包、出租、轉讓都是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其他農戶,並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3)分包、租賃、轉讓均由承包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4)轉包、出租、轉讓不得超過法定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分包、租賃和轉讓的區別:

(1)流轉時,承包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但轉包和租賃沒有此限制。

(2)轉讓必須事先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而分包、租賃只需向用人單位備案即可。分包由承包人自主決定,無需發包人同意;轉讓須經雇主同意。未經用人單位同意,轉讓無效,但用人單位不能決定不同意或拖延陳述理由的除外。

(3)轉讓後,新的承包人與發包人建立新的合同關系,原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合同關系終止,分包、租賃繼續保持原合同關系。轉包和租賃的,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和租賃期屆滿後,原承包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轉移就不壹樣了。轉讓後,原承包方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終止,受讓方與發包方重新簽訂土地合同。自流轉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詳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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