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如果我們涉及到訴訟等訴訟案件,由於我們的法律知識不是很全面,往往不知道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那麽律師就扮演了這樣壹個角色。如果我們被拘留,不能見家人,律師也可以代理。那麽如果涉嫌尋釁滋事,對律師有用嗎?
第壹,找律師為尋釁滋事罪辯護有用嗎?
如果壹個人已經被刑事逮捕,他的家人和朋友不能親自見他,只有律師可以去看守所見他。妳要請律師及時會見他,采訪他,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從輕還是減輕,是否符合犯罪,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聘請律師可以幫助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出庭辯護。結果取決於案件和律師的努力。
所以委托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律知識全面、實踐經驗豐富的律師給予的幫助是其他人無法替代的。
第二,尋釁滋事罪的最新立案標準
核心內容: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前提是必須構成,而刑法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可以構成,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要綜合考慮行為的方式、結果、時間、地點等因素。在本罪構成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同時刑法修正案(八)也對本罪進行了修改。
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只有在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混亂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應當綜合分析以下因素:
1,行為方式方法。行為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社會和心理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當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取了公開的、有組織的方式。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危害社會。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損害。行為人是否導致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等。,是決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社會影響是不壹樣的。當然,白天在公共場所鬧事比晚上在野外鬧事危害更大。
4.這位演員壹貫的表演。行為人的壹貫表現,表現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決定了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度。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壹個重要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七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對尋釁滋事罪作了如下修改:
1.增加“恐嚇”明確為尋釁滋事行為之壹,以嚴厲打擊那些以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脅、騷擾他人,意圖對他人造成心理威懾和心理恐懼、恐慌的行為。這是針對實踐中尋釁滋事罪出現的新情況,特別是針對近年來黑惡勢力尋釁滋事罪普遍采用所謂“冷暴力”和“軟暴力”的新情況。
2.加大對多次聚眾鬧事主犯的打擊力度。規定“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所謂“糾集他人”,是指他人的組合、聚合,表示這種挑釁、滋事的行為不壹定是有組織的。多數情況下可能是多人或松散團夥作案,也可能是團夥作案。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本只有5年。考慮到多人犯罪,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單個犯罪,故增加壹個刑種,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還可以並處罰金。適用本刑的壹個必要條件是多次糾集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該款規定並不要求每壹種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才可以適用。只要多次聚眾實施該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就符合該款的適用條件。
那麽,如果妳涉嫌尋釁滋事,律師有用嗎?當然有壹定效果。律師可以在妳被拘留的時候采訪妳,然後及時知道發生了什麽,在法庭上為妳辯護,爭取最輕的處罰。這些都是律師能做的事情。當然,也不是強制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