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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夥詐騙壹定要抓到才判刑嗎?

不是,如果是共犯在逃,並且該罪犯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起訴、定罪、判刑。

實踐中,許多共同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決定逮捕後,不能及時歸案或逃跑。由於辦案期限的原因,對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進行相應的處理,而對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分別處理。

1982?年份?4?月份?5?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如何辦理有共犯在逃的* * *犯罪案件的通知》,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對在押人員和共犯分別處理:

“如果是同案犯在逃,並且在押人員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起訴和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壹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依法對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

擴展數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分案處理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壹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逃。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對於涉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 * *同壹刑事案件,基本上采取個案處理的方式,促進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效果的實現。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如果涉及同壹刑事案件,應當分別處理,不妨礙案件的審理。”所以這類案件是基於分案起訴的原則,分案起訴除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與同案中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處理。在壹些* * *同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未達到法定年齡,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分別采取行政處罰等措施處理。

望都縣人民法院——罪刑法定分案機制研究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析* * *同罪案件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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