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買團體意外險可以降低風險,但兩次訴訟無果,壹萬元的保單還在手裏,卻已經成了“廢紙”。康老板的警示告誡投保人,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工傷賠償,團險的受益人是誰,不要“霧裏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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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為他的員工支付保險。
“生產家具的員工難免會有工傷。每年員工的醫療、工傷賠償都是壹筆不小的開支,所以幾乎每年都要花壹萬塊買保險。“2005年4月11日,康老板投保了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高保額為每人30萬元,附加險團體意外醫療保險保額為每人654.38+0萬元。
2006年4月5日,某家具廠員工陳建在車間工作時,不慎將右手1~4指壓傷。被順德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被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五級傷殘。
家具廠負責人康慶強與陳建達成調解協議:康慶強壹次性支付陳建補償費654.38+萬元。5月22日,家具廠向陳建支付了8萬元現金,並打了壹張欠條,其余2萬元由保險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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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堅持向傷者支付賠償金。
由於團險合同中對受益人沒有約定,家具廠持保險資料、傷殘鑒定、醫療單據提出理賠時,保險公司提出將保險金支付給受傷的陳建,拒絕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家具廠。
在壹審和二審法庭上,家具廠和保險公司就家具廠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認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由被保險人指定。作為被保險人,陳建要求保險公司直接支付保險金給他,否認指定家具廠為受益人。雖然家具廠已與陳建就工傷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並支付了部分款項,但家具廠作為用人單位,對員工受傷負有賠償責任,工傷賠償與保險賠償不能相互替代。
另外,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根據合同約定請求保險人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的權利,專屬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案中,投保的家具廠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權要求天安公司給付保險金。佛山中院裁定撤銷順德區法院壹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家具廠的起訴。
三
聲明:工傷賠償不可替代。
昨日下午,記者采訪了承辦此案的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斯蒂芬妮。“很多企業在購買團體意外險時抱有僥幸心理,以為購買這樣的商業保險可以降低自身風險。事實上,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並不能代替工傷賠償。”斯蒂芬妮指出,只有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並明確約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企業,企業才能直接獲得賠償,最好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此外,由於部分保險公司支付團體保險賠償,直接將錢存入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的賬戶;但很多都是投保企業賬戶,容易讓投保人誤以為自己應該是受益人,保險公司應該及時告知真實情況。
買團險,避免“霧裏看花”
針對康老板提出的關於團險賠付的問題,記者咨詢了佛山不同的保險公司:
保險
在主險團體人身意外險和附加險團體意外醫療險的情況下,中國平安保險的余小姐和中意保險的陳小姐表示可以保額上百萬元,但這個保額的費用也很高。壹般公司會為員工購買保額在20萬元以內的保險。
保險受益人
關於團險的受益人,上述三家保險公司均表示,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受益人,保險公司的賠償將支付給被保險人,而不是投保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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