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十五”計劃的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將“積極發展法律援助”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公平正義中國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動的啟動,標誌著中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