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
(2)簽證申請證明函。
(3)廣東省外國人簽證數碼照片采集檢測回執
(4)嬰兒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6)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7)其他特殊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必須在出生後壹個月內,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出生登記時,還應提供嬰兒父親或母親的護照。父母持有居留證件的,如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暫住證等,也應壹並提交。如果新生兒已在其駐華使領館領取了單獨的護照,也應提供嬰兒的護照。
中國政府不承認中國公民的雙重國籍。凡父母雙方或其中壹方是中國公民,而我出生在中國,我具有中國國籍。
擴展信息2015 12.28,公安部發布公告,細化了公民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要求,進壹步簡化了相關申請材料。
首先,需要改變以往辦理因私出入境證明時同時提交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做法。今後,公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不再需要提交戶口簿,相關信息由公安機關通過內網查詢;
其次,不再需要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復印件,有效降低申請人的申請成本,相關材料由公安機關自行收集;
第三,申請赴臺出入境證件時,不再需要提交團體旅遊簽註的發票,只需要國臺辦出具的批準函即可申請邀請、商務、乘務、學習簽註。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