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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最殘酷的刑法

1.商鞅-變法律為法律。

2.夏刑——制定了《禹刑》。五句話,3000篇文章,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

3.夏天“昏、墨、賊、殺”——昏、墨、賊是沖鋒,殺是刑名。主要面向貴族。

4.夏獄——“君太”“夏太”。

5.商——“湯刑”,商刑法的總稱。

6.商業犯罪-

7.業務繼承系統-1。兄弟是第壹部落

2.父親的死亡和兒子的繼承-家庭

3.第壹指揮繼承-保持血統正統

8.商業監獄-

9.夏商時期的立法思想——主要體現神權、天命、刑罰思想。

10.周立發的思想——相對於神權,道德配天(神權+宗法思想)。

11.《九句》為周-1。九篇關於酷刑的文章。

2.5懲罰+流,贖,鞭,湧。

12.每周定罪量刑原則——強調道德、道德教育和主觀動機。

1.喪年,有罪者不加刑——80,90歲以上,7歲以下。

2.區分失敗、非失敗、失敗與失敗——過失、故意、偶然、累犯。- 。

13.周的罪名——“搶劫”。

14.西周刑名-1。“監禁”——規定了期限,是有期徒刑的開始。

2.“刑事拘留”——近似拘留。- 。

15.西周契約-1。銷售合同——“質押”。

2.債務契約——“告別”。

16.西周的婚姻制度-1。原則——“附遠”“厚”。

2.程序——“六禮”,收、問名、納吉、收、邀、迎。——買賣婚姻由此而來。

3.電梯——“七出口”和“三不”。

17.西周的繼承制度——“以年資立位,不以功績立位,以貴族立位,不以年資立位”。

18.西周司法機關-1。“大司口”——中國最高司法機關。

2.“小司口”——中央直屬司法機關。

19.西周時期的訴訟-1。訴訟-民事訴訟。

2.監獄-刑事訴訟。

3.“代理人”——刑事案件的答辯狀。

4.民事案件的訴狀。

20.西周的審判——“五聲聽獄”

21.鄭兩次制定法律——1。子屬性-第壹個出版的書面代碼。——遭到大叔的反對。

2.鄧私制“竹刑”。

22.晉國制定了四次法律-1。晉文公時期的“被拋在後面的方法”。

2.“鑄刑之鼎”,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被孔子反對。

23.楚國兩次制定法律——1。“服務區的法律”

2.“門的法則。”

24.簡答:公布成文法的意義是什麽?

(1)壹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誌著奴隸制的解體。

(2)它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

(3)它的邊緣仍然指向勞動人民。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

25.附庸國的政治改革。

(1)楚國的吳起。

(2)商鞅在秦國的兩次政治改革都是以《國法》為基礎的。

A.第壹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和貴族的政治勢力。

第二次改革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

26.西周立法思想?

27.漢代立法思想?

28.秦朝立法思想?

(1)法律統壹。

(2)壹切靠法律。

(3)以懲罰為威脅。

29.戰國之初,李悝制定了《國法》。

(1)中國封建社會最早的法典。

(2)***共六條:賊、賊、網、捉、雜法、法。

30.法律經典的階級性-1。其尖銳性主要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

2.維護君主專制。

3.維護封建等級制度。

31.《雲夢秦簡》- 1975/12記錄秦律令的竹簡在湖北城關出土。1155件。

32.秦代司法機關的判例法。

33.秦朝有五個刑名——壹。死刑

(1)有五罰。——是秦朝的名字,壹種極其殘酷的刑罰——肉刑和死刑。

(2)殺。

二。監禁(監禁)

(1)程丹(男),-(女)。

(2)鬼薪(男)和白魅(女)。

③趙氏(男)和左趙氏(女)。

(4)罰(男)和復(女)。

34.秦有11收費-1。封存盜竊罪。

2.把過去當成犯罪。

3.不要兩罪並罰。

35.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則-1。通過身高確認責任年齡。

2.區分故意和過失(1)。故意為“終”,過失為“不當”

3.* * *罪加重,所謂* * *罪是五人以上。

4.被錯誤地指控向後坐

36.秦朝的經濟立法-1是關於自然資源的。

2.農業生產管理

3.官辦手工業管理

4.市場貿易管理——制定了第壹部貨幣立法《金布法》。

37.戰國時期,秦設立了最高司法機關——“廷尉”。

38.秦朝勘驗的記錄,叫做“書”。

39.秦朝的查封被稱為“封”

40.秦朝把審問的效果分為上、下、敗三類。

41.秦代的判詞讀法叫做——“閱弓”

42.漢代蕭何的著作——《九章法》——在秦六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法、興法、穩法。

43.漢朝的法律形式——1。法律

2.命令(聖旨)

3.主語——是從秦的“類”發展而來的,有很多。

4.對比(決策比)——對比決策案例的典型案例。

5.《春秋》——漢武帝時董仲舒根據《春秋》所創。

6.法律解釋

44.漢代的立法思想-1。限制法規是早期的立法思想。

2.道德與懲罰的結合——道德是主要的懲罰。

3.順天執行

45.漢代量刑之壹——“先親後藏”

46.漢朝的刑罰名——1就是死刑——只有漢朝才有“拼死”的刑罰名

2.肉刑——漢初援引秦朝或前代的肉刑制度。

3.監禁——援引秦,但韓有“顧山”

47.文帝刑法改革-廢除肉刑-1。說明中國古代刑事制度進入了從野蠻到文明的轉折時期。

2.為封建刑事制度向新“五刑”過渡奠定了基礎。

48.漢朝的罪名——1。阿拉伯黨與附息罪。

2.非正義犯罪

3.不敬罪與大不敬罪——“十惡”罪之源

49.漢代的買賣契約——券書

50.漢代訴訟制度-1。起訴要求解散-指起訴。

2.死刑——除了那些反對“絕不等待時間”的人,死刑必須在秋季第壹次霜凍之後和冬季至日之前執行。

51.魏——改律為名刑,居律之首。

52.晉律比魏律進步很大——1。嚴格區分法規界限,提高正統法地位。

2.刑罰分為兩部分:罪名和立法。

3.張飛、杜預兩位法家對晉律進行了註釋。

53.北齊——1。確立了“十大重罪”——隋唐至明清法典為“十大惡罪”。

2.確立了“五刑”——死刑、流放、徒刑、鞭刑、杖刑。

54.北齊法律是壹部承襲漢魏法律精神,開隋唐法律先河的重要法典。

55.魏明帝制定了《魏律》,規定了“八條意見”制度,從此壹直延續到清朝。“論親戚,論過去,論才幹,論能力,論功德,論貴胄,論勤奮,論賓客。”

56.北魏、南朝陳的法律確立了“官職”制度,即允許用官貨或爵位來補償犯罪。——相當於晉律中的雜賠罪。

57.金代稅收——兩種:“契稅”和“散估”。

58.“廷尉”或“大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中央司法機關,北周時期才被稱為“秋官大都督”。

59.隋唐法制——中國古代最高層次的法制。

60.隋文帝在位期間制定的《開皇法——1》進壹步將刑罰定義為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

2.將北齊法律中的“十大重罪”改為“十大惡罪”。

61.隋朝在建國之初頒布了均田令——1。“露地”(Kubunden)和“桑田”(Yongyetian)的區別

62.唐太宗——修訂《武德法》唐高宗制定了《永惠法》。

63.《唐六典》是中國封建時代最早的綜合性行政法典,制定於唐玄宗開元年間,是封建法制日趨完備的標誌之壹。

64.唐代刑事立法的成就--以封建法制為代表的《唐律》為中心。

65.唐代刑事適用原則-1。分公罪和私罪,私罪的懲罰比公罪重。

2.同居與隱瞞——源於漢代“親親相隱”的法律

3.處理涉外案件的原則

4.同罪不同罰原則——官僚、貧民、賤民。

66.在唐代,盜竊罪分為三種:盜竊、搶劫和監守自盜。

67.唐朝的土地分為官地和私地。

68.唐代財政立法-1。“租金和租金調整法”和“兩個稅法”。

69.唐律的主要特征-1。統治者在制定和編纂法律的活動中堅持以禮為綱的指導思想;

2.從唐律的規定來看,都是“合理的禮貌”。

70.唐律的歷史地位-1。有代表性的完整的封建法典;

2.在漫長的封建發展史上,它處於重要的歷史地位;

3.《唐律》為以後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樣本;

4.唐律對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制發展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在世界發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71.唐代最高司法機關——“大理寺”

72.唐代“三司審”——唐代,大理寺卿常與司法部尚書、禦史中丞* * *同審。

唐朝的大理寺有自己的監獄——叫“大理監獄”。

74.唐朝的監察機關“禦史臺”,主要目的是整頓“吏治”。

75.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封建法典--宋代刑法。

76.宋代最頻繁的立法活動叫做“編輯”。

77.宋代的法律形式——命令、宣告、觀察、尷尬、秩序、體例、風格、例外。

78宋宋仁宗嘉祐中期,針對盜賊實行“重法輕地”的法律。

79.為了減少宋太祖刑法中的“斷棒法”和“刺配法”,五代時出現的“年中之年”等酷刑在宋末得以恢復。

80.元朝的法律-1。是歷代詔令(“規則”)的匯編。

2.註意判例,在案由前加“諸”字,成為獨立條文。

81.元朝的工匠被稱為“工奴”或“工匠”。

82.元朝的婚姻制度允許窮人和富人自願結婚。

83.元初中央司法機關的名稱是“完顏政府”。

84.元朝的司法權掌握在蒙古“魯大華池”手中。

85.元朝的監察機關——中央設立“禦史臺”,地方設立“禦史臺”——對監察機關的重視程度超過了以往的朝代。

86.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六年制定《大明法》——隋唐以來長期沿襲的封建法律內容有所改變。

87.朱元璋模仿周公的《上舒達報》——《大寶》

88.明代有《監規》——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法。

89.明朝抄襲唐朝六經——明朝行政法典。

90.到了明朝,“均田制”沒有實行——於是“超限額占地”的規定在法律上被廢除了。

91.明朝實行專賣制度,制定了鈔法、錢法、鹽法、茶法。

92.朱元璋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以重典治國”。

93.清朝-專制中央集權發展的頂峰。

94.清順治三年制定的《大清律例》是清代第壹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95.乾隆五年完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法典。

96.清朝康熙皇帝按照《明會典》制定了《康熙會典》,這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完備的行政法規,是中國封建社會行政立法的總匯。

97.清朝推行文化專制政策——以“文字獄”的形式懲罰異端思想。

98.清朝的“專賣禁絕制”——中國封建國家對壹些重要商品實行統管的制度,始於西漢。

99.明朝的司法機關——中央機關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100.清朝的中央司法機關與明朝基本相同,只是機構有所擴大。

101.清朝遇到大案要案時,是中央最高審判級別。

102.清代的審判制度包括“秋審”、“庭審”、“熱審”。

103.明洪武十五年,監察機關“禦史臺”改為“都察院”。

104.清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發展--都察院增設"六科"。

105.1908年,清政府頒布了《國王憲法大綱》,由正文“君主的權力”和附錄“臣民的權利和義務”兩部分組成。

106.清代制憲包括咨議局章程、資政會章程、內閣官制和十九條。

107.清光緒年間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外交通,善治”。

108.清朝統治者修法時,仍然維持三綱五常。

109.光緒三十三年,大清新刑法制定——1。第壹部打破了所有法律統壹性的法典;

2.刑名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

3.采取資產階級的“罪刑法定”原則;

110.宣彤第三年制定了《大清法》——舊中國起草的第壹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111.光緒三十二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舊中國起草的第壹部獨立的訴訟法典。

112.“領事裁判權”是晚清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壹個重要標誌,指的是外國僑民在中國的形成。

如果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與中國有不平等條約,將在中國。

中國法院無權裁決,只能由他們自己的領事根據他們自己的法律裁決。

113.太平天國制定了“天朝天目制”——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體現了“天下人皆非私,物主所有”和“處處平等,人人充滿溫暖”的原則。

114.太平天國重要的刑事立法《太平刑法》。

115.洪仁玕和王幹根據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制定了《資政法》的新篇章。發展現代經濟的思想具有進步意義。

116.太平天國實行嚴厲的刑罰——如點燈籠、肢解五匹馬、堆沙、剝皮等。

117.太平天國制定的男女平等婚姻法-1。發的結婚證叫“賀輝”或“龍鳳賀輝”;

2.壹夫壹妻制。

118.1911武昌起義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臨時憲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

119.1912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宣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2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1。根據孫中山的民權學說,中華民國被定義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

2.為了防止帝國主義侵略,劃定了中華民國的領土;

3.根據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

4.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據資產階級民主和自由的原則規定的。

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

12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征——1。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規定內閣制;

2.為了加強對袁世凱的監督,進壹步擴大元老院的權力;

3.為了防止袁世凱違反臨時契約法,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壹章“人”。

12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資產階級。

階級憲法文件,它宣告了封建帝制的滅亡,資產階級民主國家的誕生。從此,民主和諧的理念深入人心。臨時契約法不僅具有反對封建帝制的意義,還隱含著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和民族分裂的作用。《臨時合同法》的主要缺點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所以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123.1913年,中華民國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法》。

124.1912袁世凱復辟帝制——制定中華帝國憲法草案。

125.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法律史上壹部著名的“賄賂憲法”(《曹錕憲法》)。

126.國民黨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六法全書。

127.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容-1。“民主國家”之名,是蔣介石獨裁之實;

2.打著“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的幌子,保護四大家族官僚壟斷集團和地方階級的利益;

3.照搬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原則,標榜虛偽的民主自由權利。

其憲法的本質是“民無權,夫集權。”

128.1927國民黨政府設立“特別刑事法庭”——屠殺黨員和愛國民主人士,

判決不能上訴,不能抗訴,這是典型的法西斯審判方式。

129.1931年,工農民主政權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旨在保證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文件。

130.《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歷史意義和主要特點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第壹部憲法文件。首先,它以憲法的形式確認了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權利,揭開了中國憲法史上的新篇章;它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已經取得的革命性成果,並指出了未來的目標和政策。所有這些對推動民族革命運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131.土地革命初期井岡山的土地法-1。沒收壹切土地,不只是地主的土地;

2.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農民只有使用權;

3.禁止賣地。

132.1931中國蘇聯土地法是中國工農兵蘇聯制定的——土地革命後期影響最大、實施面最廣、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主要內容有:1。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2.明確規定了沒收土地財產的分配方法;3.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規定“土地水利國家所有”。

133.抗日民主政權的施政綱領——是在中國* * *產黨新民主主義理論和抗日民主統壹戰線政策指導下制定的,是比較成熟的人民民主政權的憲法性文件。具有以下特點:

1.政治上實行抗日民族統壹戰線原則;

2.在經濟上,貫徹了調和各階層利益、協調各種經濟成分發展的原則;

3.在民主和法制建設方面,作出了較為系統和成熟的規定。

134.馬錫五審判模式——邊區革命司法制度的縮影。

135.新民主主義土地法——五四指示

136.1947年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主要內容——1。封建半封建的剝削土地制度被徹底廢除;

2.規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3.保護民主工商業發展的規定;

4.規定設立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

/zige/sifa/fudao/200510/20777 . html中國法制史筆記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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