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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辦法

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門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門及地方政府,國家的其他社團機構所進行的對外事物,對外活動及對外工作。下文是外事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外事管理辦法壹

 為了進壹步加強我校外事活動管理,規範外事接待工作,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接待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人員短期來校訪問,包括友好訪問、參觀考察、洽談合作和講學等。

 第壹條 國(境)外來訪邀請及審批

 (壹)以學校名義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訪問,需由國際交流處向學校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發送邀請函;

 (二)以二級學院和其他各單位(部門)名義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訪問,需填寫內部請示單,並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學校辦公室提交申請,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發出邀請函。

 第二條 國(境)外來訪接待

 (壹)接待應本著雙方對等的原則,根據來訪級別、性質、目的、要求及人員情況,制定接待方案,確定負責接待的校領導及其他接待人員,並嚴格按照接待方案具體執行。

 (二)二級學院和其他單位(部門)接待國(境)外人員來校訪問,根據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請,需將接待方案報送學校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後予以安排。

 (三)學校層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費用從學校的外事經費中支出; 各二級學院和其他單位(部門)外事接待工作,費用由各接待單位和部門負擔。

 第三條 外事禮品管理

 (壹)外事禮品的采購由國際交流處根據學校年度外事活動需要提交預算表,校領導審批後進行采購,並由專人統壹進行登記管理。

 (二)對外贈送禮品應本著節約、從簡的原則。外事禮品應優先選購具有紀念、象征意義的、具有學校標誌的禮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紀念品、傳統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為主。

 (三) 外事禮品主要用於學校層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訪活動,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動中,對外賓贈送我校的禮品,應及時上繳並登記造冊,由專人保管。

 第四條 外事活動註意事項

 (壹)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員要認真執行黨的對外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涉外人員守則,嚴守國家機密,自覺維護國家榮譽。

 (二)參加外事接待人員應衣著整齊、得體,言談舉止大方。參加者應帶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鐘到達指定地點。

 第五條 外事活動宣傳及材料歸檔

 外事活動結束後,負責接待部門或單位須在活動後及時撰寫來訪交流紀要,並將重要來訪紀要報黨委宣傳部進行宣傳,同時報國際交流處備案。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試行,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二

 為進壹步加強對外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中***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8]16號),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堅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認真執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指導下開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項報省委、省政府審批,重要外事事項報省外事主管部門審批。

 二、人事處是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涉外事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廳組織的出國(境)團組的業務審核、組織與管理,按照規定上報審批;負責提出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因公出訪人員建議並辦理出國報批工作。

 三、規範因公出國(境)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出國(境)人員要填寫《河北省民政廳因公出國(境)審核意見表》,人事處進行業務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根據經費預算和財政部制定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並就其出國經費開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審核意見;由監察室就其是否有影響出國(境)的違紀問題提出審核意見。人事處根據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長和廳長審批。

 四、因公出國(境)的管理原則和要求

 (壹)因公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路線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訪路線),組團人員要適當,必須按批準的方案實施,未經批準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二)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壹單位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同團出訪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壹國家或地區。新任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職工作,無特殊情況,壹年內不安排出訪。

 (三)廳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出訪,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訪手續。因私出國(境)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並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因私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 )證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廳級正職原則上1年出訪不超過1次,廳級副職原則上2年出訪不超過1次。我廳處級幹部原則上3年出訪不超過1次,科以下(含科級)幹部壹般不安排出訪。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的,按規定程序審批。處級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按有關權限批準後進行安排。

 (五)廳機關各處(室、局)及廳直屬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派遣壹人出訪。

 (六)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七)因公出訪人員應於回國(境)後15日內向人事處遞交出訪情況報告,並報監察室備案。

 (八)因公出國人員應於回國後的七天內按規定上繳因公護照。

 (九)出國(境)人員核銷經費時,應提供出國(境)任務批件和護照等證件(包括簽證、簽註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費用明細單據。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人數、天數、路線、公務活動情況、經費計劃等進行核銷,不得核報與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

 (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批準不得同外國政黨發生聯系。

 (十壹)臨時出訪團組和人員都應接受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遇有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

 四、紀律與監督

 (壹)所有涉外工作人員都要繼承和發揚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在對外交往中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加強協調配合,嚴守國家秘密,註意勤儉節約,自覺遵守外事紀律,抵制和克服各種不正之風。

 (二)各處(室、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嚴格按外事規定執行,對因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加強對外事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對外方針政策、外事紀律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的人員,由廳人事處會同廳監察室認真查處,監督糾正。對情節嚴重者,按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由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三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壹步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以下簡稱司法外事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全國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中發(2000)17號)確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則和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壹、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的管理體制

 (壹)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機關、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下簡稱各司法廳(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實行統壹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管理權。

 (三)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職能部門,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司法部授權行使部分外事審批權。

 下列事項分別由司法協助外事司會商部有關業務司局決定或者上報部領導審批後辦理:

 1.監獄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國代表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采訪監獄及對外提供有關在押犯情況等,會商監獄工作管理局;

 2.勞動教養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安排外國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采訪勞教所、對外提供有關勞教人員情況等,會商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3.律師管理與公證業務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派駐代表、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辦事處的管理及中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外國設立辦事處等,會商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4.法學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項,如聘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派遣留學生、與外國建立校際交流關系等,會商法規教育司;

 5.外國記者采訪、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等事項,會商辦公廳。

 (四)司法部機關的外事活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計劃、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

 (五)司法部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在司法部的統壹領導下,由司法協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單位實施。

 (六)各司法廳(局)的外事活動,在當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領導下,由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司法協助外事司指導和管理,由各司法廳(局)實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政治審查或備案。

 (八)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根據外事工作任務年度計劃,負責部機關年度外交支出預算,審核各項涉外活動費用標準和涉外活動經費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屬單位每年年底編制下壹年度外事工作計劃,於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協助外事司核準後執行;各司法廳(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計劃報司法協助外事司備案。

 二、關於審批權限

 (壹)以下事項由部領導審批:

 1.上報國務院的事項;

 2.送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事項;

 3.司法部機關年度外事工作計劃;

 4.邀請外國副部長級和司局級代表團來訪;

 5.以團體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組織;

 6.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

 7.部機關司局級人員、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

 8.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定合作項目協議;

 9.對外請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問題的司法協助事項;

 10.提供有關重大事項的對外表態口徑;

 11.部領導參加國內外事活動;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項。

 (二)以下事項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或審核:

 1.上級部領導的事項;

 2.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出訪、出國談判或參加國際會議;

 3.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或非政府人士來訪;

 4.對外請求或提供壹般的司法協助事項;

 5.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及其以下幹部參加國內涉外活動;

 6.壹般問題的對外表態口徑;

 7.其他外事事項。

 三、關於審批程序

 (壹)司法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報批的外事事項,應首先送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核,並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報國務院批準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部長、前政要來華、加入國際組織等應提前60天報送;在華舉辦重要或大型的國際會議應在上壹年度報送;

 2.需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會簽)或備案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副部長來華、與外國司法部簽訂雙邊交流、合作協議等,應提前45天報送;

 3.需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如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訂合作項目協議、部機關司局級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邀請外國司局級代表團訪華等,應提前40天報送;

 4.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的事項,如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以及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擬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和非政府人士來訪等,應提前30天報送;

 5.臨時出現的情況或部領導交辦的事項,至少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送並說明原委,突發情況隨時報告;

 6.各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按規定期限呈送的請示、報告,除應請示外交部或上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壹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束。

 (二)須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壹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長、部長的順序呈報。分管外事的副部長不在時,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長審批,未確定代管時直接報部長審批。

 (三)需由司法部內多個職能部門會簽的事項,按照司法協助外事司、有關業務司局、政治部、計財裝備司的順序會簽。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常駐代表團或國內有關部門發來需立即辦理的涉外事項的文電,由辦公廳批轉司法協助外事司,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先期處理並根據內容分送部領導或有關司局。

 (五)我國領導人會見司法部接待的外國部長級代表團、司法部領導與來訪的外國代表團舉行正式工作會談,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準備國別情況、雙邊關系情況、部際交流狀況、國際組織情況等材料並擬定談話要點或會談提綱;由有關業務司局協助提供相關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問題的表態口徑。

 (六)司法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聯系、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征得司法協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廳(局)人員與外國使館、總領事館或其他外國機構聯系或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征得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

 四、有關要求和紀律監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壹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對外工作中,應加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壹)在對外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統壹規章制度、統壹紀律要求。

 (二)在對外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所有涉外人員均應提高警惕,嚴守國家秘密。

 (三)因公出國必須有明確的公務任務和實質內容,嚴禁變相公費旅遊。出國團組人員要少而精,必須按批準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或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因航班緣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變更經停城市和停留時間的,要及時補報。

 (四)因公出國的團組,應在出國前集中進行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經司法部批準,各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不得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出訪或出席國際會議。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的?雙跨?團組,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報司法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各司法廳(局)經司法部批準組織的?雙跨?團組,向本地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六)各直屬單位經批準組織的出訪,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參加組團的,應將司法協助外事司致該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協商函、通知書發到該地方司法廳(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屬單位接待的外國團組需赴地方參觀訪問的,應通過當地司法廳(局)統壹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統敏感領域的出國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問題的國際會議,由司法部統壹組團。

 (八)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壹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同誌,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者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壹國家或地區。

 (九)出訪費用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既不得接受國內企業資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資企業的資助。

 (十)凡可利用國內資源解決問題的事項,不得出國考察學習;凡可由較低級別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較高級別人員出訪;凡可由專業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非專業人員出訪。

 (十壹)所有因公出國的黨政幹部和專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離退休人員壹般不再派遣出國;如確有需要,經征得原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派遣單位辦理手續。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分管外事的負責人和外事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因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發布的有關外事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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