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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再去打官司,也就意味著妳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是否用仲裁解決糾紛,去哪個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解決糾紛,都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主持解決爭議的仲裁員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實行分級、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2、機構不同,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組織,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多為律師和從事兼職工作的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司法機構。簡單來說,仲裁就是合同訂立後發生糾紛時,雙方都叫壹個仲裁機構做自己的“叔叔”,壹旦做出裁決,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3、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法院可以受理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
4、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上進行審查,如果程序有明顯錯誤,可以撤銷。如果訴訟不服壹審,還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兩年內還可以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5.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件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行公開審理的原則。
6.費用不壹樣。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緩、免,但是法院規定了。
2.仲裁可以撤銷嗎?
仲裁庭不得撤銷自己作出的仲裁。如有撤銷,可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但是撤銷是有嚴格條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撤銷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2.被申請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非被申請人責任的原因未能陳述其意見;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規則的;
4.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